中国粉体网讯 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经过几十年的探索,欧盟逐渐形成了在工业化进程中加强环境污染防治的3大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源头控制原则”和“一体化原则”)以及环保法规体系的4大制度(环保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在重金属污染防治领域,其政策措施秉承了环境污染防治制度的一贯性理念和思想:努力实现减少或防止重金属释放到环境中,尽量避免重金属污染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直接和间接影响。具体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不同环境介质,不同管理措施
水质控制
欧盟颁布了有关饮用水质量、废水处理和禁止将包括重金属在内的有害物质排入江河海洋的法律。其中,《水框架指令》为各成员国制定了统一的水质控制标准,铅、汞、镉等被列为优先控制物质,并被设定了限值要求。欧盟采取了各种治理水污染的措施,发布水质标准并执行年度报告。一些成员国曾因违反相关饮用水指令而被起诉到欧洲法院并受到严厉处罚。此外,针对北海、地中海和波罗的海的污染问题,欧盟内部分别签署了3个议定书,对相关国家陆源重金属污染进行严格控制。
空气污染控制
欧盟空气污染控制的相关政策不仅考虑各成员国,同时也从区域乃至全球角度来解决问题。例如,发布了《有关限制现有城市废物燃烧厂空气污染指令》(89/429/EEC)。该指令规定了现有焚烧厂重金属的排放限值,要求成员国制定分阶段改进现有焚烧厂的规划,发生空气污染地成员国必须向邻国以及欧盟通报污染情况。具体控制措施包括:设定工业及汽车排放气体污染含量限值,推广使用无铅汽油;积极推动清洁能源的使用,提高能源利用率;采取源头控制(如低硫煤、优质燃料的使用)、生产过程控制(如高效低污染或无污染燃烧技术)以及末端控制(如安装烟气脱硫脱硝设备、静电除尘设备、布袋除尘设备)等,实现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对废物焚烧、水泥生产设定了除锌之外所有重金属的大气排放限值。
土壤保护和治理
欧盟从可持续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分阶段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防治土壤的重金属污染。1972年欧盟颁布了《欧洲土壤宪章》,2004年制定了土壤保护战略。资料表明,欧洲有约350万处污染场地,为了确定和修复这些污染场地,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9月通过了一份关于土壤保护的专题战略草案,其中包括《土壤框架指令》草案。该草案要求各成员国防治土壤污染,编制污染场地名录和制定目标值,以确定需要有限进行修复的场地,同时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促进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交流。
化学品管理
化学品也是欧盟优先管理的领域之一。在《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关于“保护人类健康与提高生活质量”的目标领域中,专门论述了有关化学品的管理规定。通过2001年发布的《未来化学品政策白皮书》,欧盟建立了一套化学品登记、评估、授权系统(REACH),其中要求1吨以上的化学品都必须进行登记,更高吨位应该关注其长期与慢性影响。欧盟正在实施《欧盟汞共同战略》、《欧盟镉指令》,针对重点行业采取逐步淘汰和控制汞、镉的措施。
启示与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重金属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必须结合本国、本区域的国情和区情,因地制宜,预防优先,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分类管理,重点治理。结合欧盟相关经验,为促进推动2011年加快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年度重点工作,实现《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有关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比2007年削减15%的五年目标,我国需进一步加强立法、污染调查、科研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一是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大环保执法力度。重金属污染防治关键是解决立法缺失,构建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制度创新体系,同时强化管理制度建设,从国家产业政策与经济政策、环境准入与法规标准体系、应急预警和风险管理体系等入手,多管齐下,加强源头控制,协同提高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整体水平。重点监管与人民健康密切相关的污染源、风险源,加强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
二是全面深入调查重金属污染状况,进行分类管理。首先尽快开展更加系统的摸底调查。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弄清汞、铅、镉等典型重金属的生产、使用、排放和环境管理现状,建立数据库;确定优先治理目标,重点治理对民生影响较大的区域。其次实施分类管理。既要重视环境介质(包括水体、大气、土壤等)中重金属污染状况的全面、深入调查及监测工作,也要注重从矿石开采、冶炼到产品消费、流通、废弃、回收等全过程的重金属污染问题。同时编制预防重金属污染指南或导则。国际经验表明,重金属污染治理难度很大,治理成本很高,治理技术尚不成熟,因此,最经济实用的管理手段就是有效的预防措施。通过调查污染现状,分析污染机理,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重金属污染的指南或导则。
三是加大科研投入,加强相关科学研究。我国在重金属污染防治方面的科研工作尚处在起步阶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果,但还远远达不到我国环境保护的迫切需求,需要增加投入,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加强重金属环境行为基础理论和污染控制实用技术的研究,重点对重金属在线监测技术、重金属替代品和替代技术、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清洁生产技术、废物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和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的研发、示范、应用和推广加大扶持力度。
四是加强区域协调整治,借鉴国际技术和经验。重金属污染防治不仅需要国内多部门的协作和协调,而且需要加强国际合作。鉴于重金属污染的多介质性和复杂性,一方面需要国内发改、财政、环保、国土、工信、安全、卫生、科技等多部门的合力,加快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另一方面,需要密切跟踪重金属国际条约谈判进展,未雨绸缪,开展前瞻性研究。同时,还要借鉴国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积极主动参与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国际进程,将国际上的相关要求与国内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五是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和机制,提供资金保障。为减少环境与经济发展、民生等问题之间的冲突,中央和省级政府应该对重点污染区域给予大力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各级政府除每年安排引导资金和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外,还应积极探索建立包括政府投资、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在内的多元投融资机制,并辅之以税收、信贷、保险等优惠政策,为重金属污染防治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
不同环境介质,不同管理措施
水质控制
欧盟颁布了有关饮用水质量、废水处理和禁止将包括重金属在内的有害物质排入江河海洋的法律。其中,《水框架指令》为各成员国制定了统一的水质控制标准,铅、汞、镉等被列为优先控制物质,并被设定了限值要求。欧盟采取了各种治理水污染的措施,发布水质标准并执行年度报告。一些成员国曾因违反相关饮用水指令而被起诉到欧洲法院并受到严厉处罚。此外,针对北海、地中海和波罗的海的污染问题,欧盟内部分别签署了3个议定书,对相关国家陆源重金属污染进行严格控制。
空气污染控制
欧盟空气污染控制的相关政策不仅考虑各成员国,同时也从区域乃至全球角度来解决问题。例如,发布了《有关限制现有城市废物燃烧厂空气污染指令》(89/429/EEC)。该指令规定了现有焚烧厂重金属的排放限值,要求成员国制定分阶段改进现有焚烧厂的规划,发生空气污染地成员国必须向邻国以及欧盟通报污染情况。具体控制措施包括:设定工业及汽车排放气体污染含量限值,推广使用无铅汽油;积极推动清洁能源的使用,提高能源利用率;采取源头控制(如低硫煤、优质燃料的使用)、生产过程控制(如高效低污染或无污染燃烧技术)以及末端控制(如安装烟气脱硫脱硝设备、静电除尘设备、布袋除尘设备)等,实现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对废物焚烧、水泥生产设定了除锌之外所有重金属的大气排放限值。
土壤保护和治理
欧盟从可持续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分阶段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防治土壤的重金属污染。1972年欧盟颁布了《欧洲土壤宪章》,2004年制定了土壤保护战略。资料表明,欧洲有约350万处污染场地,为了确定和修复这些污染场地,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9月通过了一份关于土壤保护的专题战略草案,其中包括《土壤框架指令》草案。该草案要求各成员国防治土壤污染,编制污染场地名录和制定目标值,以确定需要有限进行修复的场地,同时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促进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交流。
化学品管理
化学品也是欧盟优先管理的领域之一。在《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关于“保护人类健康与提高生活质量”的目标领域中,专门论述了有关化学品的管理规定。通过2001年发布的《未来化学品政策白皮书》,欧盟建立了一套化学品登记、评估、授权系统(REACH),其中要求1吨以上的化学品都必须进行登记,更高吨位应该关注其长期与慢性影响。欧盟正在实施《欧盟汞共同战略》、《欧盟镉指令》,针对重点行业采取逐步淘汰和控制汞、镉的措施。
启示与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重金属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必须结合本国、本区域的国情和区情,因地制宜,预防优先,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分类管理,重点治理。结合欧盟相关经验,为促进推动2011年加快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年度重点工作,实现《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有关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比2007年削减15%的五年目标,我国需进一步加强立法、污染调查、科研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一是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大环保执法力度。重金属污染防治关键是解决立法缺失,构建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制度创新体系,同时强化管理制度建设,从国家产业政策与经济政策、环境准入与法规标准体系、应急预警和风险管理体系等入手,多管齐下,加强源头控制,协同提高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整体水平。重点监管与人民健康密切相关的污染源、风险源,加强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
二是全面深入调查重金属污染状况,进行分类管理。首先尽快开展更加系统的摸底调查。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弄清汞、铅、镉等典型重金属的生产、使用、排放和环境管理现状,建立数据库;确定优先治理目标,重点治理对民生影响较大的区域。其次实施分类管理。既要重视环境介质(包括水体、大气、土壤等)中重金属污染状况的全面、深入调查及监测工作,也要注重从矿石开采、冶炼到产品消费、流通、废弃、回收等全过程的重金属污染问题。同时编制预防重金属污染指南或导则。国际经验表明,重金属污染治理难度很大,治理成本很高,治理技术尚不成熟,因此,最经济实用的管理手段就是有效的预防措施。通过调查污染现状,分析污染机理,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重金属污染的指南或导则。
三是加大科研投入,加强相关科学研究。我国在重金属污染防治方面的科研工作尚处在起步阶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果,但还远远达不到我国环境保护的迫切需求,需要增加投入,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加强重金属环境行为基础理论和污染控制实用技术的研究,重点对重金属在线监测技术、重金属替代品和替代技术、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清洁生产技术、废物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和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的研发、示范、应用和推广加大扶持力度。
四是加强区域协调整治,借鉴国际技术和经验。重金属污染防治不仅需要国内多部门的协作和协调,而且需要加强国际合作。鉴于重金属污染的多介质性和复杂性,一方面需要国内发改、财政、环保、国土、工信、安全、卫生、科技等多部门的合力,加快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另一方面,需要密切跟踪重金属国际条约谈判进展,未雨绸缪,开展前瞻性研究。同时,还要借鉴国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积极主动参与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国际进程,将国际上的相关要求与国内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五是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和机制,提供资金保障。为减少环境与经济发展、民生等问题之间的冲突,中央和省级政府应该对重点污染区域给予大力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各级政府除每年安排引导资金和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外,还应积极探索建立包括政府投资、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在内的多元投融资机制,并辅之以税收、信贷、保险等优惠政策,为重金属污染防治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