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检验规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检验的规则。
本方法适用于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检验时使用。
本方法亦适用下列方法使用:
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分析试样的采取及制备方法;
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平均含水率的测定方法;
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物化性能(吸湿、氧化、自燃或挥发毒性气体)的测定方法(待起草)。
2 检验规则
2.1本方法为口岸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签发海运货物棗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平均含水率和物化性能证明文件的检验方法。
2.2分析试样一律按《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分析试样的采取及制备方法》进行采取、制备。
2.3称量所用分析天平不应低于三级。天平、砝码、容量器皿、测温毫伏计和热电偶等计量器具应按规定期限进行校正并保证其准确度。
2.4测定所用试剂,如无特殊说明,均指符合国家标准(GB)或部颁标准(HG、HGB)的分析纯试剂。作为基准物应采用基准试剂。
2.5配制溶液与分析过程中所用的水,为蒸馏水或离子交换水。
2.6方法所载溶液,除注明外均为水溶液。
2.7方法中所载的液体试剂,除注明外均为该试剂的浓溶液。
2.8方法中所载非标准比例浓度溶液,系指浓试剂的体积与水的体积之比。两种固体按比例相混合,系指重量之比。
2.9方法中所载百分浓度溶液,系指100毫升溶液中所含溶质的克数。
2.10标定标准溶液的浓度时,应同时进行三份以上的测定,所得浓度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的相对误差不大于0.2%时,可取其算术平均值,否则应重新进行标定。
2.11方法中各项分析必须做全部操作的试剂空白,对测定结果进行校正。
2.12数字修约方法:按“四舍六入五单双法”的修约规定处理。
2.13签发海运货物棗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平均含水率的证明文件后,若货物被雨雪淋湿,则签发出的证明文件自然失效。应重新检验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