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碳酸钙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正式印发施行,产品定义、置换方案明确!


来源:中国粉体网   昧光

[导读]  “办法”也详细划分了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等产品的各级别产品定义,以及需要或不需要进行产能置换的产品范围。

中国粉体网讯 7月21日,《广西碳酸钙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施行。该“办法”是广西精品碳酸钙产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延伸,是促进广西精品碳酸钙产业发展的具体工作办法。

 


 

“办法”也详细划分了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等产品的各级别产品定义,以及需要或不需要进行产能置换的产品范围,为解决新建项目的产能指标提供了明确路径。


产能置换要求


下列情形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一)依托现有主体设备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安全隐患整治、智能化和数字化改造等不扩大产能的碳酸钙粉体加工技术升级改造项目。


二)通过现有或外购普通重质碳酸钙、氧化钙延伸发展超细重钙、改性重钙、超细轻钙、改性轻钙等高端碳酸钙粉体加工项目。


(三)新建《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增鼓励类产业中规定的超细重钙、改性重钙、超细轻钙、改性轻钙、纳米钙等高端碳酸钙生产、下游精深加工及配套产业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四)集粉体加工和下游应用为一体的全产业链项目,在下游应用项目同步建成投产的条件下,建设全部自用的碳酸钙粉体加工项目。全产业链项目工业增加值能耗需低于广西工业能耗强度控制目标值。


三类区域产能置换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适度发展区可利用全区范围内的产能,通过等量置换建设碳酸钙项目,但不得将产能置换到限制发展区和不宜发展区。


(二)限制发展区可利用所在设区市辖区范围内的产能在当地通过等量置换建设碳酸钙项目,或将产能置换到适度发展区,但不得将产能置换到不宜发展区和其他限制发展区。


(三)不宜发展区可利用所在设区市辖区范围内的产能在当地按1.3:1比例减量置换建设碳酸钙项目,或将产能置换到适度发展区,但不得将产能置换到限制发展区和其他不宜发展区。


此外,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氢氧化钙产能均不能置换成氧化钙;其余情形不同产品之间允许互相进行置换。


存在下列情形的产能不得进行置换


(一)审批手续不齐全的违规产能;


(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淘汰类产能;


(三)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产能退出补贴的产能;


(四)主体设备已拆除退出的产能;


(五)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不得重复使用。


附则


广西碳酸钙粉体产品定义


(一)重质碳酸钙。以方解石、大理石、石灰石等主要成分为碳酸钙的矿石经过机械破碎、粉碎、研磨等工艺制得平均粒径小于250μm(大于60目)的碳酸钙粉体产品。


其中,


1.普通重质碳酸钙。平均粒径介于18μm(800目)和250μm(60目)的重质碳酸钙粉体产品。


2.超细重质碳酸钙。平均粒径小于18μm(800目)的重质碳酸钙粉体产品。


3.改性重质碳酸钙。也称活性碳酸钙、表面处理碳酸钙。为满足填充产品的相容性、耐蚀性、耐磨性或其他特种功能要求,以重质碳酸钙为原料,采用粉体表面改性活化生产设备,在粉体表面加工形成与基体具有不同物理化学性能的表层的碳酸钙粉体产品。


(二)轻质碳酸钙。也称沉淀碳酸钙,指通过碳化法、苏尔维法、联钙法、苛碱法和氯化钙-苏打法等化学反应方法制得的碳酸钙粉体产品。


其中,


1.普通轻质碳酸钙。平均粒径大于2.0μm(6250目)的轻质碳酸钙粉体产品。


2.超细轻质碳酸钙。平均粒径介于100nm(18万目)和2.0μm(6250目)的轻质碳酸钙粉体产品。


3.纳米碳酸钙。平均粒径小于100nm(18万目)的轻质碳酸钙粉体。


4.改性轻质碳酸钙。也称改性碳酸钙、表面处理碳酸钙、胶质碳酸钙,指为了满足填充产品的相容性、耐蚀性、耐磨性或其他特种功能要求,以轻质碳酸钙为原料,采用粉体表面改性活化生产设备,在粉体表面加工形成与基体具有不同物理化学性能的表层的碳酸钙粉体产品。


(三)氧化钙。也称石灰、生石灰,指以方解石、大理石、石灰石等主要成分为碳酸钙的矿石为原料,经高温煅烧,脱二氧化碳制得的产品,包括冶金用熔剂产品。


(四)氢氧化钙。也称熟石灰、消石灰,指以生石灰加水消化后干燥、过筛、风选(或分级粉碎)而得的产品。


置换产能大小核定原则


(一)置换产能大小根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批复产能及近五年最大年产量进行核定。其中,1.批复产能小于近五年最大年产量的,按批复产能核定。2.批复产能大于近五年最大年产量的,按近五年最大年产量核定。近五年产量为零的生产线不能用于产能置换。


(二)近五年最大年产量核定原则。


其中,


1.产能出让企业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产品纳入工业统计报表制度《规模以上工业产品产量目录》的,由所在设区市工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依据统计数据核实。


2.产能出让企业属于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以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产品未纳入工业统计报表制度《规模以上工业产品产量目录》的,由所在设区市工信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根据产品销售税务发票等提供。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国粉体网编辑整理/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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