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导读]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1年度稀土开采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2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0年第一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0〕27号)要求,现将下达我区的稀土矿和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进行分解,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有关盟市自然资源资源局: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1年度稀土开采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2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0年第一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0〕27号)要求,现将下达我区的稀土矿和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进行分解,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20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两批下达,本次下达我区第一批岩矿型稀土氧化物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44130吨,全部分配给包头钢铁集团公司(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稀土供应方);钨精矿(WO3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1200吨,其中主采480吨全部分配,综合利用720吨(分配470吨,预留250吨),详见附表。


二、加强责任书制度。矿山所在旗县自然资源局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盟市、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准确统计矿山企业实际产量,切实做好稀土矿、钨矿开采指标执行情况监管工作,于4月15日前由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责任书报厅备案。


三、做好网上直报制度。矿山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初将上季度稀土矿钨矿生产情况报送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通过网上直报系统将数据逐级审核上报。


四、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各级自然资源局要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共享信息,做好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监督管理工作。


附 件: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度(第一批)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中国粉体网编辑整理/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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