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粉体网讯 近日,国家药典委官网公示剂型相关的9个标准草案,包括鼻用制剂、眼用制剂、吸入制剂、气雾剂、喷雾剂、凝胶剂、注射剂,以及注射剂可见异物控制指导原则、吸入和鼻用制剂喷雾特性评价指导原则。其中,注射剂标准为第三次公示,其他标准为第二次公示,公示期均为一个月。
国家药典委要求有关单位认真研核,若有异议,及时到其官网(https://www.chp.org.cn)在线反馈,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去函需打印后加盖公章,个人去函需打印后本人签名,并邮寄至国家药典委通讯地址。
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草案无异议。
联系人:尚悦、朱冉
电话:010-67079578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
邮编:100061
一、0102注射剂公示稿(第三次)修订说明
1.为避免歧义,调整或增加生产与贮藏项下部分文字。
2.调整并优化检查项下相关描述。
二、9017吸入和鼻用制剂喷雾特性评价指导原则第二次公示稿修订说明
1.删除喷雾模式作为药品放行检查的要求;
2.将喷雾形态的测定方位从两个方位(呈90°角)修改为平行于喷雾轴线的
1~2个方位;
3.删除喷雾形态对于喷雾角度、宽度和高度的标准限度要求;
4.删除雾滴/颗粒粒度分布应纳入制剂质量标准的要求;
5.删除采用级联撞击器法测定雾滴/颗粒粒度分布的文件要求;
6调整并优化相关描述。
三、9016注射剂可见异物控制指导原则第二次公示修订说明
根据首次公示反馈意见和建议,未避免歧义,对部分文字进行修订。
四、0113气雾剂第二次公示修订说明起草说明
根据首次公示反馈意见和建议,针对制剂在确定处方与开发阶段,增加抑菌效
力研究要求的文字描述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五、0112喷雾剂第二次公示修订说明
根据首次公示反馈意见和建议,针对制剂在确定处方与开发阶段,增加抑菌效
力研究要求的文字描述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六、0106鼻用制剂第二次公示修订说明
1.针对制剂在确定处方与开发阶段,增加抑菌效力研究要求的文字描述
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2.将对喷雾模式和喷雾形态的应进行检查修订为应进行研究,并删除“除
另有规定外”。
3.调整并优化检查项下相关描述。
4.增加规定检查递送剂量均一性的单剂量包装的鼻用喷雾剂,一般不再
进行装量检查。
七、0105眼用制剂第二次公示修订说明
根据首次公示反馈意见和建议,针对制剂在确定处方与开发阶段,增加
抑菌效力研究要求的文字描述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修订。同时,对产品标注
抑菌剂种类和标示量信息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八、0111吸入制剂第二次公示修订说明
根据第一次公示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以下修订:
1.针对制剂在确定处方与开发阶段,增加抑菌效力研究要求的文字描述进行了
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2.吸入喷雾剂项下增加描述“除非制剂本身具有足够的抗菌活性,多剂量吸入
喷雾剂中可加入适宜浓度的抑菌剂,除另有规定外,在制剂确定处方时,该
处方的抑菌效力应符合抑菌效力检测法(通则1121)的规定”。
3.完善吸入气雾剂泄漏率检查法,与USP通则(604)保持一致。
九、0114凝胶剂公示修订说明
在凝胶剂生产与贮藏期间项下,针对制剂确定处方与开发阶段,增加抑菌效力
的研究要求。
公示目录如下:
(中国粉体网编辑整理/青黎)
注:图片非商业用途,存在侵权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