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粉体网讯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5年3月24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年8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予以批准,至今已长达20多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条例》自1995年实施至今已20余年,曾为成都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条例》已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新要求,与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现状不相适应,且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覆盖,《条例》应当予以废止。(中国粉体网编辑整理/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