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也是绿色税收制度建设的一场“重头戏”。今年继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7月1日起,资源税改革在全国全面推行。此次改革通过实行从价计征,将清理收费基金,进一步完善绿色税收制度,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减轻企业负担。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我国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当时主要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对其他矿产品则暂缓征收。1994年时,国务院进行税制改革,首次对矿产资源全面征收资源税,对资源税实行普遍征收、从量定额计征的方法。此方法对当时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矿企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资源开采利用的日前增长,普遍征收、从量定额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对逐渐减少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的保护,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建设需要,对于地方政府和矿企来说束缚也越来越重。
当从量计征计税依据缺乏弹性,不能合理组织收入,不能自动调节矿业经济的发展。征税范围偏窄,许多自然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税费重叠,企业负担不尽合理。税权过于集中,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等问题越发明显时,我国对资源税的改革也就迫在眉睫。
为了合理有效调节资源收益,促进矿企的健康发展,拉动地方经济,国家各部委联合,积极推动了资源税的改革,与之前的资源税征收办法相比,此次改革将理顺政府与企业分配关系,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税费关系,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强化税收调节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努力做到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统一规范税制,为资源税改革立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可以说,此次资源税通过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优化了税制,理顺了资源税费关系,建立了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功能,因此,当资源税全面改革后,总体上必将有利于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有利于推动资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本网编辑 楚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