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矿产资源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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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一、  规划编制的目的、依据

   (一)目的

编制《2000—2010年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为了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任务要求,加强对江苏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调整优化矿业结构,保障矿产资源的长期稳定供应,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矿业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江苏矿产资源省情与矿产品的需求。

二、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树立“大资源、大环境、大市场”观念,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市场为导向,以制度创新、科技创新为推动力,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建立矿物原料长期稳定供应的保障体系,壮大矿业经济,逐步建立与生态省建设相适应的生态矿业。

  

三、适用范围

     《规划》是江苏省“十五”期间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其适用范围为江苏省所辖行政区域。

《规划》以1999年为基准年,至2005年为近期,到2010年为远期。

第二章  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形势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

    江苏地处我国东部沿海开放地区和长江三角洲经济区,经济社会快速持续发展。1999年,全省国内生产总值(GDP)7697.82亿元,居全国第2位,比1998年增长10.10%,1981年至1999年的平均增长率达12.90%。人均GDP1.07万元。一、二、三次产业比为13:51:36。形成了以加工制造业为主,以化工、电子、机械、汽车、轻工、建材等为支柱产业的产业格局。全省已初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两头在外”的开放型经济。出口依存度已达18%,外资利用额位居全国第二。全省总体上达到了以县为单位全面实现小康的目标。但是,苏南、苏中和苏北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南北差距较大。

二、矿产资源特点及其勘查开发现状

    (一)矿产资源基本特点

1、矿产资源种类较齐全

截止1999年底,江苏发现矿产120种,已探明储量的有87种。保有资源储量列全国前5位的矿产有24种,其中凹凸棒石粘土、方解石、二氧化碳气等6种矿产居全国第一位。

2、有优势矿产和特色矿产

岩盐、芒硝、水泥用灰岩、石膏、膨润土、凹凸棒石粘土、高岭土、水晶和二氧化碳气等化工、建材和粘土类非金属矿产具有明显优势,颇具特色;煤、石油、熔剂用灰岩、熔剂用蛇纹岩、陶瓷土等矿产具有比较优势。

3、矿产分布集中,开采外部条件好

全省矿产资源多分布在约占全省国土面积10%的低山丘陵地区,主要矿产地大都分布在城镇周围,临近交通线,社会经济基础好,开发外部条件优越。

4、大宗支柱性矿产不丰裕或短缺,但有资源潜力

富铁、富铜、金等金属矿产,煤、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矿产,硫、磷、钾等化工原料非金属矿产,不同程度地存在矿产储量总量不多,矿床规模偏小(大型矿床仅占11.83%),矿石品位不高的状况。但仍有相当的资源潜力和找矿远景。

    (二)矿产资源勘查概况

勘查程度较高的矿产有煤矿、磷矿、盐矿、铁矿、高岭土、水泥用灰岩、铅锌矿、铜矿、硫铁矿等矿产。勘查程度有待提高的矿产主要有金、金红石、钛铁矿、凹凸棒石粘土、地热等;有待提高的地区有苏北第四系覆盖区和海域、已知矿区的外围和深部。

金属矿产勘查深度一般在600米以内,深者可达800米;非金属矿产一般500米以浅,但盐矿达2200米;煤矿一般600米以浅,最深1300米;石油1000—3000米。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1、开采总量较大,人均占有量小

1999年,全省开发利用矿产61种,开采矿山4 799处,年采固体矿产矿石总量2.19亿吨,占全国开采矿石总量的1/20,居全国第4位。矿业总产值86.78亿元,居全国第7位。全省地下水年开采总量11.88亿立方米,平均开采强度1.15万立方米/年平方公里。矿产地开发利用率达70.58%。全省人均占有矿石量约3吨,低于世界和全国人均水平。

    2、矿山类型多样,拥有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矿山

江苏矿山企业生产规模以小型为主。大、中、小型矿山数分别占矿山总数的为1%、2%和97%。其矿石产量各占总量的26.27%、9.68%和64.05%。产值分别占矿山企业总产值的49.21%、9.76%和41.03%。

矿山工业类型可分为煤炭、石油、有色金属、黑色金属、贵金属、化工原料非金属、冶金辅助原料非金属、建材非金属、其他非金属、水气和其他矿产采选等11类。以建材非金属矿山为主,其矿山数占92.5%。从业人员占61.90%;矿石产量占80.73%;产值占28.42%。

矿山开采方式以露采为主。露采矿山数量占93.42%,矿石产量占43.27%,矿产品销售收入占31.24%。

矿山企业经济类型有22种之多。大体可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公司、个体(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类型企业等7大类。

3、矿业后继加工业规模大,产业带动能力强

全省矿产采掘业工业产值虽仅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0.6%,但矿业及相关加工业产值却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34%。水泥、玻璃、钢及钢材、陶瓷、石油加工、三酸两碱、金属加工的规模、产品产量与质量,都在全国名列前茅或占有重要地位和影响。

    4、矿产品市场活跃,流通量大

江苏开采的矿石绝大部分在省内流通,其中芒硝、岩盐、高岭土、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熔剂用蛇纹岩、二氧化碳气、建筑用砂石、煤炭等部分矿产品销往上海等省外市场,少量出口。
矿产品流通市场发展态势良好,出口渠道不断拓宽,矿产品出口种类和数量不断增长。省内一些紧缺的矿产不仅能通过市场获得供给,而且能利用加工技术、加工能力和出口渠道进行加工出口和转口贸易。

    5、矿产资源利用率总体符合规定要求

全省露天开采矿山实际回采率平均为87.29%,地下开采矿山实际回采率平均为72.35%。共伴生资源回收利用率较高,煤矸石、废渣利用率达90%以上,但选矿尾矿综合利用率低。

6、矿山环境整治取得初步成效

南京、苏锡常、徐州、淮安、连云港等地区加大了矿山整治力度,涌现了江阴、张家港、盱眙等矿山废弃地开发利用和环境恢复治理的先进典型。

(四)矿产资源管理简况

    1、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

    全省先后出台了《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等一系列与矿法配套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2、建立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良好秩序

全省矿产勘查持证率100%。国有矿山持证率100%,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持证率99%。矿产储量实现了统一登记统计。

(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矿产资源的保证程度堪忧;找矿难度较大,勘查机制有待完善;矿业结构不够合理,产品供给总量过剩与结构性短缺并存;矿山服务年限大多偏短,资源占有不合理;矿产资源利用方式亟待转变,破坏、浪费资源行为时有发生;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突出,修复治理率低;宏观调控力度不够,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尚需整顿。

三、矿产资源需求预测

预测2005年全省的原煤自给率22%,原油年缺口超过1000万吨。铁矿石自给率不足20%,铜的自给率仅2%,铅、锌自给率分别为35.52%和87.1%。石灰岩、白云岩、蛇纹岩等冶金辅料资源可以满足“十五”乃至今后相当一段时间的需求。岩盐、芒硝、凹凸棒石粘土、高岭土等可以满足当前和长远市场需求,尚可销往省外或国外。水泥用灰岩、石膏、玻璃用硅质原料、陶瓷原料以及大理岩等建材类矿产可以满足“十五”需要。硫、磷、钾等不能满足需求。

第三章             发展战略、规划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发展战略

加强地勘基础,控制采掘规模,提升加工层次,治理矿山环境,建设矿业市场,壮大矿业经济。

二、规划目标

    (一)“十五”目标

    总体目标是:公益性地质和战略性矿产调查评价工作得到加强;部分矿产资源的保证程度有所改善;省内矿产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长期稳定供应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矿业结构得到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开放的矿业市场基本形成;矿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外向型矿业经济更具规模;生态矿业格局初步形成;矿产资源管理的宏观调控和社会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1、矿业结构调整与区域布局目标

    公益性、战略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勘查分制运行;地质勘查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矿山数量明显减少;矿山企业生产规模趋于合理,集约化经营程度显著提高,构成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规模结构格局;矿山分布由分散方式向相对集中方式转变,露采矿山企业集聚程度明显提高,建成一批新型、高效矿业基地;开放型的矿业市场得到培育发展,出口创汇矿产品及其加工制品的品种和数量有较大幅度的提高;矿业区域布局得到适应性调整,趋向合理;矿山环境治理产业化进程得以推进。矿山数量减少25%以上。采矿业总产值超过100亿元。

    2、地质勘查目标

    完成1:25万区域地质调查45000平方公里,1:5万区域地质调查和生态地质调查2740平方公里。新发现一批矿产地,新增探明矿产资源储量,部分矿产的储采比和可供性有所提高。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目标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分区管理和特殊保护矿区制度得到实施;矿石开采总量得到控制;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得到提高,资源优质劣用行为得到遏制;国内外矿产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苏锡常地下水超采区实现零开采;全省年固体矿产矿石产量控制在2.2亿吨左右,矿产资源采选回收率平均提高5%;矿山的资源综合利用率提高5%;实行综合利用的矿山比例达到30—40%。

    4、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率显著提高,矿山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扼制。主要城市周边和各类保护区内开山采石宕口基本得到整治、修复或绿化。建成一批生态矿业示范区或示范工程。初步建成矿山生态环境与地质灾害监测网站。全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35%;山地绿化率达50%、露采矿山宕口、排土(石、渣)场高边坡削坡率25%;矿区恢复治理面积达1万公顷。

    (二)2010年远景目标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趋适应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体系和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得以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利用方式更趋合理;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能更好地满足矿产资源管理和社会公众的需要;完成全省急需矿种的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在地质矿产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全面开放格局基本形成;矿业结构得到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矿业权市场更趋完善,矿产资源供需状况趋向平衡;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45—50%,初步建成生态矿业省。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开发与保护并重,把保护放在首位的原则

从江苏实际出发,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加强对有找矿前景和开发效益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和深加工水平,防止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督促企业节约资源,降低消耗,努力做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与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向生态矿业省总目标迈进。

(二)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的原则
积极培育矿业权市场和矿产品贸易市场,鼓励依法有偿出让和转让矿业权。发挥市场调节矿山企业开采经营活动的作用。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鼓励投资者通过市场竞争、招标投标方式获取矿业权。

    (三)坚持调整优化矿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矿业经济发展的原则

努力推动矿山企业经营的规模化和集约化,推进产品结构的高度化,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矿业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基础作用。

充分利用长江三角洲、上海都市圈和沿江高新技术产业带发展对江苏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把矿业发展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充分考虑省内经济发展的区域性差异和矿产资源分布、产出特点,合理安排苏南、苏中、苏北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

    (四)坚持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原则

加强高新适用技术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中的应用,提高矿产资源的勘查效率和综合利用率。加强矿产品深加工能力,促进矿山企业的结构调整。增加矿产资源的有效供给能力。鼓励进行管理制度的创新和探索。

(五)坚持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原则

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省际、国际合作,积极主动参与矿产品国际贸易,在矿业全球化进程中争得主动权。鼓励利用国内外资源,力争资源、产品两头在外。鼓励、支持并依法保护本省投资者到省外、国外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积极有效利用外资,鼓励并依法保护省外、国外投资者到江苏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引导外商直接投资江苏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与矿山环境的治理。提高省内矿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第四章  矿业结构调整与区域布局

一、原则与方针

    以调整和优化提升采选业为先导,促进上游产业——地勘业的发展;带动下游产业——加工制品业的调整和优化提升,延伸扩展矿业产业链,通过一个品牌,形成一片基地,拉动一个产业,带动一方经济。

本着“互利互惠、利益均沾、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实施区域共同发展战略,充分考虑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性、所有制结构的多样性,以及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因地制宜,发挥比较优势,调整苏南、苏中、苏北的矿业结构与布局,尽力满足地区经济发展对矿业的要求。

二、矿业结构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调整地质勘查业的工作结构和队伍结构

大力推进地质勘查工作,重点以找矿为主转向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城市地质环境评价、区域环境地质稳定性评价和生态环境评价、农业地质评价并重。

实行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勘查分制运行。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以政府无偿投入为主,矿产勘查以商业性、赢利性投入为主。形成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矿产勘查互相协调发展、进入良性循环的新格局。组建一支精干的地质工作“野战军”,承担全省基础性、区域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资源远景评价和战略性矿产勘查以及部分重大工程建设前期地质勘查等任务。加强省内已属地化的地质勘查单位和行业部门直属地质勘查队伍及其他地质勘查队伍的建设,形成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强大地方军,面向市场和经济建设,拓宽地质勘查工作服务领域,积极承揽商业性矿产勘查和城市工程地质勘察等业务,围绕社会需求,全方位发展。

    2、调整、优化采矿业结构

重点扶持省内紧缺资源开采及加工,保证省内有限的资源得到有效、有序、合理的开采和利用,压缩过剩生产能力,淘汰技术落后矿山,关停资源浪费严重、矿区环境问题突出、安全无保障的小矿山。

鼓励开采石油天然气、大中型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稀有金属、贵金属;鼓励规模开发利用玻璃用硅质原料矿产、高岭土、膨润土、陶瓷土、凹凸棒石粘土、高速公路用玄武岩、饰面用大理岩;鼓励因地制宜开发利用旅游区、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地热资源。

严格限制砖瓦用粘土、水泥灰岩、含钾岩石、芒硝、岩盐等矿产以及徐州地区煤、苏南地区建筑用石料的开采总量。严格限制开山采石区域和规模,关停并转分散小规模采石宕口,取缔开采水泥灰岩加工普通建筑用石料的矿山。控制南京汤山、江浦、东海地下热水的开采总量,防止超采。引导、扶持规模高效开发利用淮安、常州—镇江地区岩盐、芒硝,控制开采总量,保证重点大型盐化工项目的资源需求。

     3、培育发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业

矿区生态环境治理从目前的事后治理转向事前预防为主、事前预防与事后治理相结合;从单一的环境治理转向环境治理与资源多功能利用相结合;从由政府投资环境治理转向由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矿区环境治理与开发。鼓励建立矿山环境防治企业,承接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环境整治与土地复垦业务,培育矿区环境治理市场,促进矿区环境治理的产业化。

    4、扶植和发展矿业中介服务业

鼓励设立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机构和矿业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等矿业中介服务机构或组织,开展有偿服务。

    (二)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

     1、调整矿山规模结构

调整大、中、小型矿山的比例结构,限定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开采,集约化经营,强化核心矿山企业的作用,鼓励矿山企业做强做大,做优做精,做专做特。加大对小煤矿、小铁矿和开山采石小矿山的整顿力度,坚决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布局不合理、污染严重、安全生存无保障的小矿山。坚决淘汰小土窑、小立窑、小轮窑。岩盐、玻璃用砂、高岭土、陶瓷土、建筑石料用岩石不得新建小型矿山。

    2、改善矿产品结构

     发展精、特、优、尖及环保产品,创造品牌产品,抓好产品商标注册,鼓励矿山企业进行ISO14000质量认证,争取矿产品市场准入绿色通行证。开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产品和进口替代产品,促进矿产品结构的优化和升级。提高洗选煤产量;鼓励开发石灰石深加工产品,限制用于加工普通建筑用石料;大幅度压缩粘土实心砖产量,发展环保、利废、节土、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大力开发高岭土、膨润土、凹凸棒石粘土、石膏、硅质矿产的深加工产品;鼓励开发矿泉水;限制金属镁等供过于求产品的产量。
  
3、优化矿山生产技术结构

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先进、适用采选冶及精深加工技术,改造、提升传统矿业。淘汰落后设备、技术和工艺。积极引导露采矿山企业采用湿法采矿工艺,减轻因采矿引起的环境污染。逐步将现有露采矿山不规范的开采方式改为为水平分层斜坡式、台阶式或凹陷式开采。推广应用非金属矿超细、纳米、改性深加工和新技术,发展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建筑材料生产技术,鼓励、扶持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的生产。推广“三废”综合利用技术。重点发展大容量煤矸石发电技术、全煤矸石一次码烧生产空心砖技术、尾矿代替粘土生产水泥生料、筑路、复垦和回填技术,高附加值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积极开发与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加快推动洁净煤技术产业化。关闭采用手工开采和穿洞式巷采等落后开采方法的煤矿。

    4、调整矿山企业组织结构

     培育、扶植矿产品加工基地和龙头企业。鼓励发展大型矿业集团,构建和完善以大企业为主导、大中小企业专业化分工、产业化协作的产业组织体系。引导、鼓励龙头企业和大型矿业集团兼并、收购小矿山。

三、矿业区域布局

(一)苏南地区

结合南京都市圈、苏锡常都市圈建设,加快推进苏南地区生态矿业建设。培育矿业基地和矿业下游产业群体,发展现代化矿业和矿业市场。压缩露采矿山数量,控制开采规模、制止分散零星开采。新建和延续开采的开山采石矿山规模必须达到中型以上。逐步禁止粘土实心砖生产。提升矿产品加工业,新兴矿山环保产业,建设矿产品交易市场,发展矿产品物流业。以大型水泥生产企业为核心,建立水泥灰岩等水泥原料矿产开发开采基地。配合国家西气东输盐腔储气库项目,建设金坛岩盐开发基地。推进高岭土、膨润土等矿产的高效开发,形成深加工基地。

   (二)苏中地区

发挥石油、天然气、地热、二氧化碳气(含氦气)等资源的比较优势,接受苏南和上海的产业、市场、技术、资金的辐射,促进矿业经济发展。

   (三)苏北地区

利用徐州都市圈、徐连经济带、淮海经济区建设加速工业化进程的带动作用,加强优势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深度加工,发展矿业城镇,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品优势、经济优势、市场优势,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发展淮安盐化工基地、东海硅资源加工基地、徐州以煤为主的能源、新能源基地、盱眙凹凸棒石粘土深加工基地和新型建材基地。整顿、关停小煤矿、小铁矿、小砖瓦窑、分散零星开采小采石场。

积极开展海域矿产资源,特别是油气和砂矿资源的勘查与开发,促进海上苏东建设。

四、矿业市场构建

(一)加快矿业权市场建设

充分发挥市场对矿产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促进探矿权、采矿权依法转让,吸引多种投资主体到江苏勘查和开发矿产资源。启动全省矿业权一级市场,鼓励矿业权二级市场的流转。通过“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有序、公平、开放的矿业权市场。

    (二)培育和扶植矿产品市场

大力发展矿产品流通市场,建立矿产品交易市场等有形矿产品市场和矿产品期货市场等要素市场。加强对东海水晶市场和宜兴陶瓷市场的建设,扩大经营规模,增加经营品种。利用连云港港口、徐州市交通枢纽和煤炭生产加工基地的有利条件,加快建设煤炭贸易市场和出口、转口贸易基地。宜溧地区,培育以建材矿产品为主的交易市场。鼓励创建发展南京矿产品物流业、建材交易市场、矿产品期货市场。

第五章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一、地质矿产勘查总体部署

积极配合参与全国新一轮地质大调查,加强省内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调查评价工作,重点实施“一项计划、四项工程”。

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多渠道、多元化投资商业性矿产勘查。重点开展省内芒硝、凹凸棒石粘土、煤、油气、地热、金矿、铜矿等优势、特色和紧缺矿产的勘查。鼓励在骨干、重点矿山以及鼓励开采的矿山深部和外围开展扩大储量、建立后备基地的勘查工作。鼓励为改善苏北饮用水条件和在缺水的丘陵区进行地下水勘查。

二、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一)实施基础调查计划

开展1:25万10个图幅和1:5万19个图幅区域地质调查;全面更新1:50万系列地质图件;编撰出版第三代《江苏地质志》;开展沿海辐射状沙洲地质研究;配合国家实施“亚洲第一钻”—大陆科学钻探工程。

   (二)实施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程

针对主要成矿区带、重要矿化异常和优势、特色、有开发前景的矿产,查明资源潜力和远景;开展战略性矿产调查评价,寻找新用途、新类型矿产。重点调查评价17处找矿远景区24种(类)矿产,包括徐连地区煤、地热、铁、钛、金、金刚石、锆石、独居石、岩盐、芒硝、钾矿、蛇纹石、白云岩、石灰石、建筑用石料和海砂等矿产;宁镇地区地热、铜、铅锌、金、银、建筑用石料等矿产;淮安地区地热、岩盐、芒硝、凹凸棒石粘土等矿产;苏州地区的铜、铅锌、银、铌钽等矿产;南通地区浅层天然气。

(二)        实施资源调查与利用技术发展工程

重点开展宁镇、苏锡常地区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与评价、长江三角洲物探示范项目。南通、苏锡地区综合物探调查、华东地区重磁资料综合研究以及第四系厚覆盖区地气地球化学勘查方法的应用研究。开展钽矿、榴辉岩型金红石、辉绿岩型钛铁矿选矿技术与尾矿综合利用研究,以及沸石、膨润土与凹凸棒石粘土等环保矿产的开发应用研究、洁净煤与煤炭地下气化研究。

    (四)实施环境地质评价工程

开展长江三角洲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开展淮河流域(江苏段)环境地质调查;开展全省矿山生态地质环境调查研究;开展全省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开展苏锡常地区浅层地下水与傍江河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试验。

    (五)实施“数字国土”工程

完成全省中小比例尺地质图件、大型地质矿产地、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物探、化探、遥感等调查成果的数字化,建立数据库;根据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总要求、总目标,建设地质矿产管理信息系统和服务网络,向政府和社会提供地质矿产信息服务。

三、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一)鼓励勘查区域与矿产

全省划定鼓励勘查区31处,主攻19种(类)矿产。包括煤、油气、地热、铁、铜、铅锌、金、钽铌、芒硝、岩盐、凹凸棒石粘土、水泥用灰岩、水泥配料用砂页岩、沸石、大理石、建筑用石料。

(二)禁止勘查区域与矿产

禁止在国家及省政府规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的核心区、军事禁区内勘查固体矿产资源;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公路、铁路、重要水源地一定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禁止在地下水超采区勘查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规划区从事勘查活动。

四、重点勘查矿种与地区

    (一)能源矿产

重点勘查徐州西北部九里山煤矿深部煤炭资源;金(湖)高(邮)泰(兴)地区、盐城南洋地区、南黄海(包括部分苏北沿海)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徐州、泰州、扬州、宁镇、盐城、淮安等城市和地区地热资源。

(二)金属矿产

重点勘查宁镇、宁芜、苏州、徐州、连云港等地区金、铜、多金属矿;苏州钽铌矿;新沂—东海—赣榆地区原生金红石矿;徐州东部辉绿岩型钛铁矿。

(三)非金属矿产

重点勘查盱眙—六合凹凸棒石粘土、玄武岩;宁镇、徐州、宜溧地区水泥用灰岩、白云岩、方解石、沸石等矿产;淮安、金坛地区芒硝、岩盐;徐州、东海、赣榆、溧水、六合、宜溧地区建筑石料。

第六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总体要求

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建立矿山准入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分区管理制度,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

二、主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

水泥灰岩4500万吨以内;建筑用石料7000万吨左右;岩盐200万—250万吨;砖瓦用粘土4000万立方米以内。

三、矿山准入原则

(一)开采空间原则

除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外,不得进入禁止开采区进行采矿活动,不得在禁止开采区内新建矿山。禁止开采区内的已有矿山企业必须在限定时间内予以关闭。在可采区内鼓励和允许企业进行集约化、规模化的采矿活动。

(二)开采方式原则

矿山采矿方式和选矿方法必须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和批准的矿山设计方案。露采矿山,应采用水平分层斜坡式或台阶式开采方式,限制并淘汰落后的、破坏和浪费资源的开采方法,坚决取缔无安全保障的开采方式。

(三)矿山规模原则

新建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山占用储量规模相适应,限定矿山最小开采规模,不得大矿小开、一矿多开。

(四)资源利用率原则

新建、扩建和延续开采矿山必须满足和达到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废弃物回收利用的要求。

(五)环境保护原则

新建矿山,在矿山设计中应包括矿山环境保护与整治的方案;在采矿山,要完善环境保护与整治制度,逐步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开采矿山必须遵守和履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书面承诺和缴纳保证金。

(六)安全生产原则

新建、扩建和延续开采矿山必须符合矿山安全生产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具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与采矿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

四、实行分区管理制度

全省划分禁采区、限采区、鼓励开采区和特殊保护矿区等四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

(一)       禁采区的管理

1、禁采区的划定

以下区域和地段划定为禁采区:

(1)采矿活动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的影响,存在难以防范的矿山安全隐患的地区。

(2)城市、重点中心镇、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设施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

(3)国家和省划定的市级及市级以上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旅游度假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保护区范围内。

(4)基本农田保护区。

(5)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2、开山采石禁采区

(1)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2)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地质遗迹保护区范围内。

(3)港口、机场、军事设施等重要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4)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至两侧直观可视的范围内。

(5)本省境内长江、淮河、大运河、太湖等主要流域性河流两岸、湖泊岸线和水库、堤坝至两侧自然地形的第一层山脊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范围内。

(6)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开山采石的其他地区。

全省划定面状禁采区47处。

3、煤炭禁采区

苏南、苏中煤炭资源分布区。

4、砖瓦用粘土禁采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各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交通基础设施安全范围内。其中面状禁采区11个。

5、地下水禁采区

苏锡常地区(宜兴、金坛、溧阳地区除外)。

(二)       限采区的管理

1、限采区的划定

以下区域和地段划定为限采区:

(1)采矿活动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但通过采取措施可以恢复治理的地区。

(2)国家产业政策和省政府规定必须限制开采的矿产分布区。

(3)虽有相当储量规模、但市场容量有限、资源利用方式不合理的矿区。

(4)国家和省划定的市级及市级以上的生态功能保护区。

2、开山采石限采区

在开山采石禁采区外一定范围内列为开山采石限采区,限定开采范围、开采方式,逐步压缩开采规模,不得新建矿山。

3、地热限采区

南京汤山、江浦和东海3处温泉列为地热限采区,控制开采总量,维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非金属矿产限采区

将盱眙—六合凹凸棒石粘土矿区、句容膨润土矿区、全省岩盐、芒硝矿区,邳州四户石膏矿区、宜兴陶瓷土矿区、赣榆三清阁大理石矿区等8处列为限制零星、分散、小规模和粗放式开采的非金属矿产限采区,限制原矿开采总量和开采矿山数量,为规模化、集约化开采和深加工提供资源保障。

5、地下水限采区

将除苏锡常地区以外的地下水超采区、压缩开采量区和控制开采量区列为地下水限采区,严格控制水井数和开采量。

(三)       鼓励开采区的管理

  1、鼓励开采区的划定

以下区域和地段划定为鼓励开采区:

(1)矿产资源分布相对集中、储量丰富,矿产品市场前景好、潜力大,经济效益高、易于形成规模化经营,能够保证资源利用方式实现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矿区。
(2)属国家短缺和省内紧缺、急需矿产,储量规模达中型以上的矿区。

(3)能够有效控制对生态环境影响的矿区。

2、主要矿产鼓励开采区

划定主要矿产鼓励开采区19处。其中,石油:苏北1处;地热:扬州、徐州、盐城、泰州、淮安各1处;铁矿:利国镇北1处;铅锌:南京1处;熔剂灰岩:丹徒—句容1处;冶金白云岩:丹徒1处;水泥灰岩:铜山、金坛各1处;玻璃石英砂:新沂1处;建筑用石料:溧阳、徐州、六合、盱眙、赣榆各1处;建筑用砂:宿迁骆马湖1处。鼓励在这些矿区进行矿产资源的规模化开发利用,建设矿产品加工基地。

(四) 保护矿区的管理

1、特殊保护矿区的划定

以下矿区划定为特殊保护矿区:

(1)国家和省规定的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及其矿区。

(2)目前还不能比较经济地开发利用的大型、低品位贫矿或难选冶矿床。

(3)拟列为战略资源储备的矿产及其矿产地。

2、特殊保护矿区

将沭阳县韩山蓝晶石矿区、东海县金红石矿区、铜山县马头山钛铁矿朱古矿段、邳州市燕子埠钛铁矿区茅寺矿段、盐城市郭猛高硅粘土等5处列为特殊保护矿区。在矿产资源利用水平达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之前,不得开采和破坏保护矿内的该类矿产。

五、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新建与延续开采矿山必须科学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合理的采矿方法和产品方案。推广应用先进的开采加工技术,提高矿产资源采选回收率,重点提高石膏等矿产的回采率。加强共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提高共生、伴生矿产和矿山“三废”的回收利用率。大力开发利用矿山二次资源。加强地下开采矿山的矿坑废水、废石、煤矸石以及金属矿山尾矿、尾砂的开发利用,变废为宝。鼓励利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整理工程等产生的废弃土、河泥、尾矿、矿渣、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以及其他替代资源制砖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应用和推广节能、节材、节水生产工艺。

六、充分利用国内外矿产资源

鼓励投资者到省外和国外投资开发本省短缺矿产。投资开发山东、安徽等周边省(市)、山西、新疆等西部省(区)以及俄罗斯、非洲、东南亚、澳大利亚、巴西等国家和地区的煤炭、石油、金、铜、富铁矿等矿产。鼓励通过国际贸易从国际矿产品市场获取石油、铜精矿、富铁矿、钾盐等矿产品,弥补本省资源供给的不足。

第七章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总体要求

以推广应用生态采矿技术为手段,以强化重点矿山(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为着力点,以维护环境恢复治理投资者权益为动力,以形成生态矿业理念和社会氛围、构建生态矿业建设的法制体系与管理制度为保障,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合理化,矿山废弃物排放减量化、管理利用资源化、处理存放无害化,采矿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同步化,矿山生产文明化等“六化”进程,实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整治的“五七四三一”工程建设(五项制度、七大监测网点,四大整治工程、三类示范,地质遗迹保护),发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整治产业,加速朝生态矿业省总目标迈进。

二、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五项制度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准入强制执行制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书面承诺与保证金制度,以及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等三项制度,坚持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坚持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建设“三同时”制度。

必须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实行环境一票否决制。不符合环境保护准入原则的,不批准建矿。

新建、扩建与延续开采矿山必须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预交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三、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与地质灾害七大监测网点

建设苏锡常地区地面沉降和地裂缝预警预报系统。建立南通、盐城沿海地面沉降易发区监测网络。建立苏北油田、淮安盐矿地面沉降易发区监测网和地下水水质监测网。建立徐州煤矿和岩溶地面塌陷区监测网。建立南京、连云港、苏州、镇江等地区地下开采矿山采空塌陷易发区监测网络。建立南京、镇江、徐州、连云港等地矿山尾矿库(场)监测点。建立矿山地质灾害群防群测预测预报体系。

四、整治矿山生态环境

(一)启动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四大工程”

1、徐州煤矿塌陷区整治与土地复垦工程

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宜耕则耕,宜渔则渔,宜林则林”的原则,以徐州九里山煤矿塌陷区为重点,对徐州地区煤矿塌陷区进行整治与开发利用,复垦土地,重建(恢复)矿区生态环境。

2、开山采石宕口修复整治与开发利用工程

以环太湖风景区、沪宁高速等高速公路两侧可视区、宁镇铁路沿线及沿江两侧、宜溧风景旅游区、江阴—张家港、连云港云台山风景区、盱眙县城区、徐州城区为重点,对开山采石宕口高陡边坡进行削坡降坡、绿化、造景及其场地的开发利用。

3、砖瓦粘土矿山整治与土地复垦工程

对已关停或将关停的砖瓦粘土矿山废弃土地进行整治和复垦。

4、重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对苏州高岭土矿区、南京地区铁矿、镇江船山石灰石矿区、连云港磷矿区等国有大中型矿山和严重影响自然景观与生态环境的矿山进行整治。

(二)逐步推进生态矿业三大类示范建设

1、矿山废弃土地和采矿宕口修复利用示范工程(区)

积极推广南京幕府山、苏州新区、张家港市、江阴市、徐州贾汪区、盱眙县等地矿山废弃土地和采矿宕口修复整治与土地复垦示范工程(区),加速推进全省矿山废弃地和采矿宕口的修复整治与土地复垦,尤其是已关闭宕口的环境整治与利用。

2、现代采矿示范矿山(区)

以梅山矿业集团铁矿、大屯煤电公司、京阳水泥有限公司采矿场、江南——小野田水泥有限公司采矿场等为示范矿山(区),推行生态采矿先进理念、现代化采矿方法和生产经营管理模式,带动在建、在采矿山的生态建设。

3、建设生态矿业示范市县

以连云港市区和江阴市、张家港市、盱眙县为示范县(市),推进生态矿业县(市)建设进程。以苏州、无锡两市为示范市,逐步推进生态矿业市建设。

重点推行“六化”,发展环境产业,形成生态矿业构架,为生态矿业省建设积累经验,发挥示范作用。

五、加强地质遗迹保护

(一)开展地质遗迹的调查评价

开展地质遗迹进行全面调查,查明地质遗迹的分布、遗存、保护和开发状况,评价论证其保护价值与开发利用前景,提出保护与开发利用方案。
(二)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

将12处重要地质遗迹列为市级以上保护区,划定保护区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和设施。把9处地质遗迹列入保护对象,设置保护标志。

(三)建设地质公园

开发溧阳上黄水母山、六合桂子山、南京栖霞山、连云港东西连岛、新沂马陵山、苏州西山等6处地质遗迹,建成地质公园。

第八章 规划的实施

一、构建全省矿产资源规划体系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必须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在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时,要纳入《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统筹资金平衡和重点项目安排。

抓紧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市县规划。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规划》和所辖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实际,因地制宜,组织编制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加强法制建设,严格依法行政

根据《矿产资源法》和《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生态省建设的三项决定,抓紧制定“江苏省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江苏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缴纳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条例等一系列配套地方法规和政府部门规章。

规范矿产资源管理行政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清理并大幅度减少行政性审批。建立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和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国家权益,维护正常的资源利用秩序及矿业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三、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和投资活动的作用,积极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鼓励投资者通过市场竞争、招标投标方式获取矿业权。通过制定并逐步完善矿业权市场进入、运行和退出规则,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逐步提高矿业权市场配置比重。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利用矿产资源战略、规划及矿业政策,适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行宏观调控,及时编制公布江苏鼓励、限制勘查开发项目指导目录。实行政务公开,提高矿产资源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性。要根据WTO的要求,实行统一、公平、公正、公开的政策,加强矿业市场监管力度,制止各种乱收费,以及地区封锁、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等阻碍矿业市场发展的行为。要构筑优质的服务环境,以规范化方式为矿业投资者、经营者提供窗口办文等快捷方便的服务,开发指导目录。坚决杜绝政策多变,因人施政,切实保障矿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或组织的作用。

四、拓宽矿业投融资渠道

积极争取和统筹利用国家投资加大公益性地质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的投入。从本省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益、矿业权价款和财政支出中开列地质工作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性地质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引导社会其他资金投入到规划鼓励和扶持的矿产资源勘查。加大对苏北地区地质勘查、矿业开发的政策倾斜、资金扶持和人才引进,促进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提升,发挥区域资源比较优势。

积极引导矿产资源开发投资方向,进一步完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外向型矿业格局,吸引国内外资金和技术开发我省的优势矿产。加强对企业到国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信贷和税收政策支持。全面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的税费减免和矿产品出口退税政策。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收率挂钩的规定。

探索开辟矿业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逐步形成适应市场机制要求的矿业投融资体系。探索并逐步建立矿产资源耗竭补偿机制。

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矿山环境保护投资机制,推进矿山环境的治理。政府要重点对国有闭坑矿山的环境治理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引导和吸收外资治理开发矿山废弃地、废弃工程,获取复垦土地和治理工程的经营权。

五、加强人才培养

积极营造创新氛围,树立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科学管理新机制和新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利用各种优势条件吸引一批有志矿产资源管理的优秀人才,同时加强对在职人员的科技知识和管理技能的培训,培养一批适应矿产资源工作现代化管理的科技人才。

六、规划实施的保证措施

(一)实行规划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规划》一经批准,将及时向社会公布。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面向社会,面向公众,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深入开展矿产资源国情、省情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观念,树立正确的资源观、环境观和发展观,提高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自觉性,营造规划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实行目标责任制和首长负责制

《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是政府在矿业发展方面向人民作出的承诺,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履行职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首长负责制,落实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目标和任务。加强与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合力推进矿业发展与矿山环境的保护与恢复治理。要强化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责任制,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要认真做好关闭矿山企业的善后工作。各级政府对法规和规划规定强制性关闭或转产的矿山企业,要研究制定具体的扶持措施,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

(三)建立规划预审制度

新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必须在登记发证前进行规划审查,以利用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来调控勘查方向和开采规模,更好地促进全省矿业结构的调整和合理布局。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四)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和行政监察。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擅自批准进入规划禁止勘查开采区、保护矿区进行勘查、开发的,要予以查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五)提高规划实施管理水平

应用“3S”技术,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和规划实施动态监测系统,及时提供矿产资源管理法制、方针政策和市场动态的信息服务,反馈规划执行、调整情况,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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