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要部署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导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扎实推进海南矿业权监管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海南国土资源厅特制定并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要部署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中国粉体网讯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2014〕66号)和刘赐贵省长对我厅《关于整顿治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突出问题的专项报告》作出的“要下决心进行全面整治,要依法、公开处理违法和不规范行为”等重要批示精神,扎实推进矿业权监管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要部署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4月8日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要部署

  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2014〕66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省领导对治理矿业权监管突出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及时开展矿业权监管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严格矿业权管控,加快压减矿业权数量及面积,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目标

  集中力量全面开展专项治理矿业权监管突出问题,严格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矿业权,依法有序处置现有矿业权,全力推进矿业权规范管理及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力争到2015年底探矿权总数与上年同比压减50%,到2017年底全省全面停止社会投资探矿权的勘查活动;确保《通知》所列目录以外矿种的采矿权只减不增。

  二、组织开展矿业权治理专项工作,强化矿业权监管

  (一)坚决执行2个停止政策,严格新设采矿权审批。

  1.坚决执行停止新设探矿权审批政策;严格按照《通知》所列目录、有关规划及要求审批采矿权。(责任单位:地矿处、储量处、审批办,各市县局;日常工作)

  2.严格控制新设砂石土采矿权,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采矿权设置方案、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有关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设置及出让采矿权;以合同管理方式明确约定采矿权到期不得延续。(责任单位:各市县局,地矿处、储量处;日常工作)

  (二)开展矿业权治理专项工作。

  1.全面清查探矿权、勘查单位涉假问题。全面清查复核2014年度探矿权年检报告、近年来探矿权延续报告的编制情况,查清涉假矿业权实情,逐宗制定矿业权处理意见措施,严格依法对相关涉假矿业权、勘查单位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地矿处、储量处、法规处、总队;2015年6月底前完成)

  2.深入清理整顿矿业权。

  (1)全面深入清理整顿省级发证矿业权,强力大幅度压减矿业权数量和面积。结合2014年度探矿权年检、矿产开发年检、矿业权延续审批和勘查单位资质年检等开展矿业权清理整顿工作。加强矿业权配号备案、矿业权与各类保护区及禁止区重叠、探矿权整合勘查合同实施等情况清理,通过年检及延续审批核减相应范围;严格依法处罚年检不合格的矿业权。(责任单位:地矿处、储量处、规划处、计财处、总队,各市县局;2015年6月底前完成)

  (2)深入清理整顿市县发证采矿权。全面清理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包括以恢复治理形式设置的采矿权。突出重点清理整顿违反采矿权设置方案、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及期限等违规设置出让采矿权,严格控制及压缩采矿权数量。(责任单位:各市县局;2015年6月底前完成)

  (3)依法严厉打击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水务部门做好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对顶风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公开曝光,从严从重查处。(责任单位:各市县局,执法局、总队、宣教中心;日常工作)

  3.做好舆论宣传。加强舆论引导,正确解读省政府《通知》精神,及时宣传报道矿业权治理专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成果,营造良好的治理工作氛围。(责任单位:地矿处、储量处、执法局、总队、宣教中心;日常工作)

  (三)做好政策衔接,规范矿业权管理。

  1.按照分类处置、成本可控原则,严格有序处置现有探矿权。对照《通知》要求综合梳理,针对实际情况,对现有探矿权逐宗拟定初步处置计划,并上报省政府。(责任单位:地矿处、储量处、计财处、法规处;2015年6月底前完成上报)

  2.严格规范矿业权审批及监管。省级矿业权相关审批,均应书面征求市县政府意见,市县政府不同意的一律不予批准。探矿权取得重大突破须通过资源储量评审及备案。及时组织复核调整优化采矿权开发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暂停新的参与商业投资探矿行动的省外地质勘查资质备案工作。(责任单位:地矿处、储量处、审批办;日常工作)

  3.加强采矿权尾矿废渣排放堆存及相关设施管理。鼓励矿山企业多措并举综合利用尾矿资源;对新建永久性堆存尾矿的尾矿库用地按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责任单位:地矿处、储量处、规划处、用地处、耕保处;日常工作)

  4、加快推进我省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优化矿产资源开发结构布局,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控制矿产资源开发总量,严格依规审批监管矿业权,凡未纳入相关矿产资源规划及设置方案的采矿权一律不得审批出让。(责任单位:规划处、地矿处、储量处;日常工作)。

  三、深入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

  1、加强对矿业权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报告的检查,强化实地核查。周密制定年度及日常矿山监督计划,落实好矿山监管责任。(责任单位:各市县局;日常工作)

  2、对监督不到位、问题较为突出的市县局进行约谈。(责任单位:储量处,纪检组;日常工作)

  (二)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全程监管。

  1、加强监管制度建设,提高治理恢复标准、保证金缴存标准,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责任单位:储量处;日常工作)

  2、从严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与开采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根据采矿期限明确各阶段应完成的治理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储量处,各市县局;日常工作)

  3、不断提高治理恢复标准。严格要求采石场实行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及时做好矿山闭坑后永久保留台阶的治理和植树复绿等工作。(责任单位:储量处,各市县局;日常工作)

  4、全面清理现有矿山及原采矿权人正在实施治理的已关闭矿山的治理方案,对有必要修改治理方案的,限期要求相关义务人进行修改;根据修改后的治理方案重新签订治理协议、加收治理保证金。加强治理恢复方案实施情况和保证金缴存情况的监管,严格按协议要求足额缴存保证金、按治理恢复方案要求及时履行矿山治理义务。(责任单位:各市县局;日常工作)

  (三)加快推进“矿山复绿”行动。加紧落实《海南省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抓紧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落实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废弃矿山治理投入,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做好“三区二线”各类废弃及历史遗留矿山及采石场等复绿工作,深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单位:各市县局;日常工作)

  四、加快改革,进一步理顺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

  落实地热、矿泉水补发采矿许可证工作。启动地热、矿泉水资源补偿费开征工作。同时,与水务部门加强协调,共同研究河砂、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管理法规修订、出台规范政策文件。(责任单位:地矿处、储量处、计财处、审批办、法规处;日常工作)

  五、有关要求

  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市县局要高度重视,对责任事项进一步分解细化,明确责任人和工作时限,落实措施,按期限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并向省厅报告工作完成情况。

  抄送:省地质局。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5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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