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5〕25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矿管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省矿业协会: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4年第31号,以下简称《公告》)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锰、铝土矿、钨、钼、硫铁矿和石墨矿产“三率”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新建或改扩建锰、铝土矿、钨、钼、硫铁矿和石墨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三率”设计指标应达到《公告》的要求。
三、已建锰、铝土矿、钨、钼、硫铁矿和石墨矿山要在两年内达到《公告》的要求。对达不到指标要求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不予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延续等登记审批。
四、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通过检查、抽查等方式,将符合《公告》要求的锰、铝土矿、钨、钼、硫铁矿和石墨矿山企业名单上报省厅,省厅将定期向社会公告符合和不符合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五、请各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将《公告》转发至辖区内的锰、铝土矿、钨、钼、硫铁矿和石墨矿山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