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粉体网10月11日讯 跟踪中国的资源税改革进程。多年来,中国对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自然资源,都是采用“从量计征”的收税方式,也就是按销售量定额征收。久而久之,这种方式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资源价格的变化,开采过程中的环境破坏成本,资源的利用率,这些因素统统都没能反映出来,因此拉开了资源税改革的大幕。近日,其中最难的一环,煤炭资源税的改革有望取得突破进展。一起来看。
2010年6月,国务院决定在新疆开始石油、天然气改革试点,油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5%。同年12月,试点扩大到12个西部省份,并于2011年11月扩至全国。2013年,“从价计征”的资源品目继续扩大。湖北省开始对磷矿石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税率为10%;湖南省对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也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5%。
目前,试图取得突破的不只有湖北、湖南。今年4月,山西省再次提请先行试点煤炭资源税改革,并拿出了两套改革方案。其中一套是说,如果不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就定为2.2%;如果取消这项基金,资源税就按7.4%的税率从价计征。第二种方案仅在税率上有所不同。可以看出,焦点还是在于是否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是国务院于2007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意在解决因煤炭开采造成的土地沉降、水资源破坏、植被破坏等生态及社会问题。因为这些问题的责任及成本难以追究到单个企业,所以只能以共同出资的方式来解决。
中国能源研究研究会副理事长周大地表示,山西省设立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我觉得还是非常必要的。我们现在要清费建税,把税制完整,这是个大趋势。但是,也不可能把所有的费都变成税,那么这个税就太复杂了。
“正税清费”是资源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企业来说,目前所要上缴的资源税相对较低,各类规费的总额要远远超过资源税负担。这些规费的征收不仅涉及部门广,而且地方政府的支配自由度大,甚至出现规费收入被中饱私囊的情况。
以煤炭为例,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煤炭经济研究院今年3月发布的一份报告表明,中国与煤相关的税费不少于109项;除21个税种外,还有不少于88项的各种规费,也就是诸如工本费的材料成本费用。其中,比较常见的有: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及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及采矿权价款、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铁路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生态补偿基金、造林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以及各种协会的会费等。
中国能源研究研究会副理事长周大地说:如果税种太多,也很复杂。但是,税有一个什么好处呢?税是一个法,费不是一个法。费都有一个灵活的程度,就是说,地方可以商量,你这穷了我就不收,或者哪天多收。
现在的问题是,多数地方政府“正税清费”的积极性并不高,因为这样会导致资源规费的隐性收入浮出水面,堵了部门“自肥”的财路。同时,地方资源税收入上升,中央的转移支付资金可能会相应减少。对此,周大地认为,要让地方政府有积极性,就不能在利益分配上触碰太多。
中国能源研究研究会副理事长周大地表示,首先是要解决它的归置问题,然后才解决分配问题。要想减小阻力,那首先就不要有重大的利益重新划分的过程。第二呢,当然对于不合理收费部分,我们要分清原因,有出路的该走出路;如果今年是少数人的特殊利益,该取消的就取消。
尽管现在已经没有了批条子就能挖矿的荒唐现象,但在当前的资源税制下,许多资源的合理成本依然无法得到正确反映;乱挖乱采,过度投资的现象也就不能杜绝。自然资源并非取之不尽,必须加快改革,确保有限的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合理利用。
2010年6月,国务院决定在新疆开始石油、天然气改革试点,油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5%。同年12月,试点扩大到12个西部省份,并于2011年11月扩至全国。2013年,“从价计征”的资源品目继续扩大。湖北省开始对磷矿石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税率为10%;湖南省对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也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5%。
目前,试图取得突破的不只有湖北、湖南。今年4月,山西省再次提请先行试点煤炭资源税改革,并拿出了两套改革方案。其中一套是说,如果不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就定为2.2%;如果取消这项基金,资源税就按7.4%的税率从价计征。第二种方案仅在税率上有所不同。可以看出,焦点还是在于是否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是国务院于2007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意在解决因煤炭开采造成的土地沉降、水资源破坏、植被破坏等生态及社会问题。因为这些问题的责任及成本难以追究到单个企业,所以只能以共同出资的方式来解决。
中国能源研究研究会副理事长周大地表示,山西省设立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我觉得还是非常必要的。我们现在要清费建税,把税制完整,这是个大趋势。但是,也不可能把所有的费都变成税,那么这个税就太复杂了。
“正税清费”是资源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企业来说,目前所要上缴的资源税相对较低,各类规费的总额要远远超过资源税负担。这些规费的征收不仅涉及部门广,而且地方政府的支配自由度大,甚至出现规费收入被中饱私囊的情况。
以煤炭为例,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煤炭经济研究院今年3月发布的一份报告表明,中国与煤相关的税费不少于109项;除21个税种外,还有不少于88项的各种规费,也就是诸如工本费的材料成本费用。其中,比较常见的有: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及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及采矿权价款、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铁路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生态补偿基金、造林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以及各种协会的会费等。
中国能源研究研究会副理事长周大地说:如果税种太多,也很复杂。但是,税有一个什么好处呢?税是一个法,费不是一个法。费都有一个灵活的程度,就是说,地方可以商量,你这穷了我就不收,或者哪天多收。
现在的问题是,多数地方政府“正税清费”的积极性并不高,因为这样会导致资源规费的隐性收入浮出水面,堵了部门“自肥”的财路。同时,地方资源税收入上升,中央的转移支付资金可能会相应减少。对此,周大地认为,要让地方政府有积极性,就不能在利益分配上触碰太多。
中国能源研究研究会副理事长周大地表示,首先是要解决它的归置问题,然后才解决分配问题。要想减小阻力,那首先就不要有重大的利益重新划分的过程。第二呢,当然对于不合理收费部分,我们要分清原因,有出路的该走出路;如果今年是少数人的特殊利益,该取消的就取消。
尽管现在已经没有了批条子就能挖矿的荒唐现象,但在当前的资源税制下,许多资源的合理成本依然无法得到正确反映;乱挖乱采,过度投资的现象也就不能杜绝。自然资源并非取之不尽,必须加快改革,确保有限的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