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行业几乎到了生死危机关头。”6月28日,一家民营矿业企业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说,受矿产品价格急剧下跌和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矿业企业处于亏损边缘,而资源税等多项矿产税费又将上调的传言,让矿业企业实在无法“坐等”。
当天,“首届百家矿业企业峰会”在青岛召开,中国铝业紫金矿业五矿发展山东招金等业内巨头几乎悉数赴会,讨论矿业企业如何应对危机。
而一位参加矿产资源法修订的专家告诉本报记者,矿产资源税费调整眼下到了一个关口,除了中央部门主张的资源税改革外,短期内资源税费也面临上调压力;与此同时,《矿产资源法》修改稿中也体现了上调资源税、体现资源稀缺性的长期规划。
企业递交“建议”
“免征资源税,从根本上降低矿山企业税费负担。”中国五矿集团公司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局长刘乔一席讲话赢得台下一片掌声。
刘乔还向与会者展示了一份邯邢矿务局的“财务清单”。
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是典型的资源型企业。2008年,铁精矿、铁矿石产品收入占其营业收入总额的95.15%。2008年度,该局营业收入40.99亿元,实现税费9.93亿元,占比24.2%。2007年度,该局营业收入29.35亿元,实现税费6.72亿元,占比18.6%。
除了营业收益25%的所得税和13%的增值税,15元/吨的资源税是该局各项税费中的第三“大头”(目前铁矿石资源税税率暂时实行“减四征六”的政策,按照8.6元/吨征收)。
刘乔表示,在2007-2008年中国矿业的“黄金期”,关于税费的种种矛盾被矿业企业的高额利润所掩盖,但自经受金融危机冲击以来,随着矿企利润的不断下降,这一矛盾日益突出。
冀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张汝海对本报记者表示,面对煤价的一再下跌,以及国有企业“企业办社会”的巨大成本,希望有关部委能够关注,帮助煤炭企业渡过难关。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研究室主任周宏春认为,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对矿业来说表现明显,矿业公司的股价下降了50%以上,同时,产能过剩、末端消费需求下降,对矿业可能还有更深刻的影响。
矿业企业还收到了另一个“利空”——资源税改革。来自财政部的消息表明,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只待启动改革工作。
记者了解到,在这次会议上,上百家国内知名矿业企业形成了一份“建议”,准备随后递交国土资源部。
“上调”难以抵挡
虽然企业呼声很大,但是长远来看,矿产资源税费标准上调似乎不可避免。
前述民营矿业企业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说,业内传言,7月份就可能上调资源税。由于争议较大,资源税改革可能暂时不会启动,但是会通过上调资源税标准等手段,逐步实现。
“目前为止,还没接到调整的消息。”国土资源部矿产储量司司长贾其海6月29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一位矿业专家对记者说,因为矿产资源的特殊性,国家为了体现对矿产资源的主权,并从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的角度出发,对矿业企业往往征收比其他类型企业更多的税费。
中国矿业联合会副会长王家华对本报记者表示,根据资源税的法定定义:“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因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也就是说,对交通便利、赋存条件好、品位高、开采容易的矿产资源和交通偏僻、赋存条件差、品位低、开采困难的资源,在资源税的征收上体现差异,促进采矿权人的公平竞争,从而使矿产开发达到“合理、有效”的目的。
而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收是从量计征,并不能体现出矿产资源优劣的差异。这样的征收方式不利于矿产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国土资源部“两法”修改办公室研究员傅鸣珂也认为目前的资源税征收存在一定问题。
傅鸣珂介绍,资源税和整个矿业企业的税负体系还存在着很多其他问题,目前正在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第九稿中,对这些问题进行了集中梳理和修正。
但与矿业企业诉求恰恰相反的是,新的《矿产资源法》对资源税以及与其相关的税、费率的修订方向,不仅不指向降低或取消,反而有可能增加。
傅鸣珂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现行矿业税费制度的争议一直较多:
一是经济关系不清楚,存在着基本概念上的歧义。除去对前述资源税功能的争议,矿业权价款到底是所有权人收益还是投资人收益至今仍无定论。二是结构不合理,资源补偿费、资源税和价款存在着若干重复之处。三是费、税率太低,不能反映资源稀缺的特点而且不能灵活调节。四是对矿业收益分配不尽合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主人,所得收益太少。
记者获得《矿产资源法》修订第九稿中如是表述:资源补偿费是体现国家所有权的收益,由国土部系统征收;资源税用于调节因自然禀赋,开采条件不同产生的矿山级差收益,由税务系统征收;矿业权价款改为矿业权出让金,即凡是通过协议或招标、拍卖出让方式取得矿业权的,需要向授权的国土部门交纳出让金;同时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矿产资源所在地社区发展和民生工程,从法律上保证矿业收益向矿产地倾斜。
但上述修改并不是最终的定稿,在专家讨论会上,围绕资源税和相关税、费,仍有诸多分歧和争议。
“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是突出权利金还是突出资源税,这是立法中争议最多而至今仍存在严重分歧的问题。”据傅鸣珂介绍,税务部门专家认为资源税同时具有绝对矿租和级差矿租的功能,而税务部门征收功能强,阻力小,可以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建议取消资源补偿费,税费合一到资源税上;也有专家认为资源补偿费可改为权利金,以体现根据国家所有权而获得的矿业财产收益,同时资源税和所有权收益性质不同,它只有调节级差的唯一功能。还有部分专家主张取消资源税改为资源租金。
无论争议结果如何,提高资源税率始终存在着很强的政策需求,傅鸣珂表示,“提高资源税率箭在弦上”。
业界也认为,从更长远的角度看,新《矿产资源法》修订的重点,在于明确各种税、费的性质、功能与征收主体,可能减去的,只是名目繁多的不合理收费,而整体税费的费率不仅不会调低,反而有增加的需求。
当天,“首届百家矿业企业峰会”在青岛召开,中国铝业紫金矿业五矿发展山东招金等业内巨头几乎悉数赴会,讨论矿业企业如何应对危机。
而一位参加矿产资源法修订的专家告诉本报记者,矿产资源税费调整眼下到了一个关口,除了中央部门主张的资源税改革外,短期内资源税费也面临上调压力;与此同时,《矿产资源法》修改稿中也体现了上调资源税、体现资源稀缺性的长期规划。
企业递交“建议”
“免征资源税,从根本上降低矿山企业税费负担。”中国五矿集团公司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局长刘乔一席讲话赢得台下一片掌声。
刘乔还向与会者展示了一份邯邢矿务局的“财务清单”。
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是典型的资源型企业。2008年,铁精矿、铁矿石产品收入占其营业收入总额的95.15%。2008年度,该局营业收入40.99亿元,实现税费9.93亿元,占比24.2%。2007年度,该局营业收入29.35亿元,实现税费6.72亿元,占比18.6%。
除了营业收益25%的所得税和13%的增值税,15元/吨的资源税是该局各项税费中的第三“大头”(目前铁矿石资源税税率暂时实行“减四征六”的政策,按照8.6元/吨征收)。
刘乔表示,在2007-2008年中国矿业的“黄金期”,关于税费的种种矛盾被矿业企业的高额利润所掩盖,但自经受金融危机冲击以来,随着矿企利润的不断下降,这一矛盾日益突出。
冀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张汝海对本报记者表示,面对煤价的一再下跌,以及国有企业“企业办社会”的巨大成本,希望有关部委能够关注,帮助煤炭企业渡过难关。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研究室主任周宏春认为,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对矿业来说表现明显,矿业公司的股价下降了50%以上,同时,产能过剩、末端消费需求下降,对矿业可能还有更深刻的影响。
矿业企业还收到了另一个“利空”——资源税改革。来自财政部的消息表明,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只待启动改革工作。
记者了解到,在这次会议上,上百家国内知名矿业企业形成了一份“建议”,准备随后递交国土资源部。
“上调”难以抵挡
虽然企业呼声很大,但是长远来看,矿产资源税费标准上调似乎不可避免。
前述民营矿业企业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说,业内传言,7月份就可能上调资源税。由于争议较大,资源税改革可能暂时不会启动,但是会通过上调资源税标准等手段,逐步实现。
“目前为止,还没接到调整的消息。”国土资源部矿产储量司司长贾其海6月29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一位矿业专家对记者说,因为矿产资源的特殊性,国家为了体现对矿产资源的主权,并从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的角度出发,对矿业企业往往征收比其他类型企业更多的税费。
中国矿业联合会副会长王家华对本报记者表示,根据资源税的法定定义:“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因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也就是说,对交通便利、赋存条件好、品位高、开采容易的矿产资源和交通偏僻、赋存条件差、品位低、开采困难的资源,在资源税的征收上体现差异,促进采矿权人的公平竞争,从而使矿产开发达到“合理、有效”的目的。
而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收是从量计征,并不能体现出矿产资源优劣的差异。这样的征收方式不利于矿产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国土资源部“两法”修改办公室研究员傅鸣珂也认为目前的资源税征收存在一定问题。
傅鸣珂介绍,资源税和整个矿业企业的税负体系还存在着很多其他问题,目前正在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第九稿中,对这些问题进行了集中梳理和修正。
但与矿业企业诉求恰恰相反的是,新的《矿产资源法》对资源税以及与其相关的税、费率的修订方向,不仅不指向降低或取消,反而有可能增加。
傅鸣珂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现行矿业税费制度的争议一直较多:
一是经济关系不清楚,存在着基本概念上的歧义。除去对前述资源税功能的争议,矿业权价款到底是所有权人收益还是投资人收益至今仍无定论。二是结构不合理,资源补偿费、资源税和价款存在着若干重复之处。三是费、税率太低,不能反映资源稀缺的特点而且不能灵活调节。四是对矿业收益分配不尽合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主人,所得收益太少。
记者获得《矿产资源法》修订第九稿中如是表述:资源补偿费是体现国家所有权的收益,由国土部系统征收;资源税用于调节因自然禀赋,开采条件不同产生的矿山级差收益,由税务系统征收;矿业权价款改为矿业权出让金,即凡是通过协议或招标、拍卖出让方式取得矿业权的,需要向授权的国土部门交纳出让金;同时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矿产资源所在地社区发展和民生工程,从法律上保证矿业收益向矿产地倾斜。
但上述修改并不是最终的定稿,在专家讨论会上,围绕资源税和相关税、费,仍有诸多分歧和争议。
“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是突出权利金还是突出资源税,这是立法中争议最多而至今仍存在严重分歧的问题。”据傅鸣珂介绍,税务部门专家认为资源税同时具有绝对矿租和级差矿租的功能,而税务部门征收功能强,阻力小,可以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建议取消资源补偿费,税费合一到资源税上;也有专家认为资源补偿费可改为权利金,以体现根据国家所有权而获得的矿业财产收益,同时资源税和所有权收益性质不同,它只有调节级差的唯一功能。还有部分专家主张取消资源税改为资源租金。
无论争议结果如何,提高资源税率始终存在着很强的政策需求,傅鸣珂表示,“提高资源税率箭在弦上”。
业界也认为,从更长远的角度看,新《矿产资源法》修订的重点,在于明确各种税、费的性质、功能与征收主体,可能减去的,只是名目繁多的不合理收费,而整体税费的费率不仅不会调低,反而有增加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