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75 -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在经历调研、试验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审议后,于2007年11月9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标准修订吸收了国外先进国家标准中科学、合理的内容,同时结合国内水泥生产、使用的实际情况,适时地取消了P•O32.5水泥品种,增加了对Cl-限量的要求,参照国外标准增加了水泥组分应定期校核的内容,使修订后的标准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标准的推广实施。通用水泥标准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水泥的生产和应用。
水泥企业应该重点关注的修订内容
1.普通硅酸盐水泥中活性混合材料掺加量为“>5%且≤20%”,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不超过水泥质量5%的窑灰代替。
2.矿渣硅酸盐水泥中矿渣掺加量为“>20%且≤70%”,A型矿渣掺量“>20%且≤50%”,B型矿渣掺量“>50%且≤70%”,代号P•S•B;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中火山灰质混合材料掺量为“>20%且≤40%”;复合硅酸盐水泥中混合材料总掺加量由“应大于15%,但不超过50%”改为“> 20%且≤50%”。
3.在复合硅酸盐水泥中不允许掺加除矿渣、粉煤灰和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外的任何工业废渣。
4.规定助磨剂允许掺量不超过水泥质量的0.5%。
5.普通水泥强度等级中取消了32.5和32.5R。
6.规定了A型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不大于6.0%;B型矿渣硅酸盐水泥无要求。
7.规定水泥中氯离子含量不大于0.06%。
8.增加了选择水泥组分试验方法的原则和定期校核要求。
9.规定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和掺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应按0.50水灰比和胶砂流动度不小于180mm来确定用水量。
新标准实施前的准备
1.《通用硅酸盐水泥》及相关配套标准的学习和培训
此次标准修订不仅整合了 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及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 GB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等3项标准,修订的内容涉及广泛,关系到水泥生产、检验和销售的各个环节,同时新标准中增加了选择水泥组分试验方法的原则和定期校核要求,增加了水泥中氯离子含量不大于0.06%的要求,增加了45μm方孔筛筛余不大于30%作为选择性指标,部分生产A型矿渣水泥的企业还要增加压蒸安定性检验,除此之外,还有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中涉及许多标准在2007年进行了重新修订,如《硅酸盐水泥熟料》国家标准、GB/T1804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粒化高炉矿渣粉》、GB/T8074-《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因此水泥企业务必在标准实施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其中检验人员还需进行JC/T420《水泥中氯离子检测方法》、GB/T12960《水泥组分的定量测定》、 GB/T750《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等相关配套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学习和培训,学习方式可以将外派人员参加权威机构举办的新标准培训班与企业自行组织学习相结合。
2.企业实施新标准应配备的仪器设备
(1)新标准实施后需要配备氯离子测定仪
在修订后的《通用硅酸盐水泥》新标准中规定氯离子试验方法按新修订的JC/T420《水泥原料中氯离子的化学分析方法》进行,该标准由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完成修订工作,同时研制了与标准相配套的氯离子测定仪(CC鄄QTC2006-4氯离子测定仪)和标准样品。
(2)配备水泥组分测定仪
标准中规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生产者应至少每月对水泥组分进行校核,水泥企业既可以按GB/T12960进行水泥组分的测定,也可以选择准确度更高的方法,因此如选择GB/T12960作为水泥组分校核的依据则需配备水泥组分测定仪。
为了配合此次《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的修订工作,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水泥组分的定量测定方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对GB12960《水泥组分的定量测定》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GB/T12960《水泥组分的定量测定》参照ENV196-4: 1989《水泥试验方法———组分的定量测定》中的测定条件,对矿渣、火山灰质或粉煤灰组分的测定条件进行重新试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重新确定最佳试验条件,提高了测定结果的精密度和准确度。
(3)配备45μm方孔筛
检测水泥细度的作用是通过细度的变化调整水泥粉磨工艺参数,进而控制水泥产品的质量,是一个工艺性控制参数或指标。调研表明,我国实物水泥80μm筛余基本小于5%,甚至接近0,已处于水泥颗粒分布的末端,偏离RRB直线,失去反映水泥颗粒组成的作用,对磨机工况的反映不敏感,因此80μm筛余无论从保证产品质量的角度,还是从调整粉磨工艺参数、控制水泥性能的角度都失去了它应有的作用。细度(筛析法)试验采用45μm筛余作为控制指标是发展趋势,尽管此次标准修订考虑45μm方孔筛筛余检验方法实施时间较短,仍保留80μm方孔筛筛余不大于10%,但依然建议水泥企业有条件尽量配备45μm方孔筛,采用45μm方孔筛筛余值指导生产。
(4)部分企业要配备压蒸釜及相关装置
由于现行标准针对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是规定熟料中的氧化镁含量不大于6.0%,因为只有熟料中氧化镁可能导致水泥安定性不良,因此控制熟料中的氧化镁含量是合理的。但熟料对于水泥来说是半成品,在水泥产品标准中要求检验半产品显然无法实施,对此新标准中除对B型矿渣水泥没有氧化镁含量的要求外,其余均规定“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不大于6.0%”,如果水泥中氧化镁含量大于6.0%时,应进行水泥压蒸试验并合格。因此对于部分生产A型矿渣水泥的企业可能会增加压蒸安定性的检验。
新标准实施可能对水泥企业产生的影响
1.新标准实施对企业产品定位的影响
为了掌握国内水泥生产、质量现状及生产、使用、研究单位对通用水泥标准的修订意见和建议,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水泥科学与新型建筑材料研究所向全国4360家水泥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质检研究单位进行调研和征求意见、建议,共383家单位回函。回函单位中水泥企业占92%。
调查结果表明目前普通硅酸盐水泥是我国最主要的水泥品种,以P•O32.5、P•O42.5为主,占69%,其次为P•C32.5占13%、P•S32.5占7%、P•I/P•II42.5占5%,其他品种生产量很少或根本不生产。
调查显示使用混合材的情况为立窑厂利用的废渣种类最多,水泥混合材的掺加情况也最复杂。各省主要的混合材种类与当地排放的工业废渣密切相关,从统计的情况来看,很多厂都在水泥中掺加了标准中不允许加的混合材料。
调查结果表明,生产P•O42.5水泥,最大混合材掺量可以达到26%,平均达到20%;生产 P•O32.5水泥,最大混合材掺量可以达到48%,平均达到28%。因此可以说大多数水泥厂P•O32.5水泥混合材最大掺量已超过15%。这样导致我国目前P•O32.5水泥实物质量差别较大。
我们认为致使普通硅酸盐水泥中混合材掺量超标现象严重的根本原因是品种设置和强度等级不匹配,因而此次标准修订时根据试验验证结果一方面将P•O42.5水泥中混合材最大允许掺量由15%增加至20%,另一方面取消普通硅酸盐水泥32.5强度等级。然而新标准的实施,水泥企业将面临主要产品品种的重新定位,特别是目前主要以生产“P•O32.5”为主的企业,新标准实施后绝大多数企业将转变为生产 P•S32.5、P•C32.5等水泥为主,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市场对产品的认知,因此水泥企业应提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新标准实施对水泥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此次标准修订无论是取消P•O32.5水泥还是限制了粒化精炼铬铁渣、粒化增钙液态渣、粒化碳素铬铁渣、粒化高炉钛矿渣及新开辟的混合材料在复合硅酸盐水泥中的使用都会不同程度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调查表明:许多水泥企业掺加的混合材不仅种类繁多,而且同时掺加的种类也较多,这样给水泥产品质量引入了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修订后的标准中不仅明确规定了不允许矿渣、粉煤灰及火山灰质混合材料以外的工业废渣掺入,同时还增加了水泥组分定期校核要求,这些规定会暂时影响企业以多掺和乱掺混合材料获取利润的空间,但从长远看,这些规定将有利于促进水泥工业的健康发展。
然而需要在此说明的是,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新标准的实施并不意味水泥企业不能再利用其他工业废渣,但无论是排渣企业还是水泥企业,都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工业废弃物在水泥工业中的应用,对于新开辟工业废渣的综合利用应本着科学、合理、安全的原则,在充分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建立用于水泥中的工业废渣标准和产品标准。
我国规定国家标准有效期一般为5年,因此任何标准的实施都具有时效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行业形势的变化,新标准在实施一个阶段后还会被修改,在此我们衷心希望水泥企业能够积极参与水泥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对标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在下一次修订标准时完善。
水泥企业应该重点关注的修订内容
1.普通硅酸盐水泥中活性混合材料掺加量为“>5%且≤20%”,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不超过水泥质量5%的窑灰代替。
2.矿渣硅酸盐水泥中矿渣掺加量为“>20%且≤70%”,A型矿渣掺量“>20%且≤50%”,B型矿渣掺量“>50%且≤70%”,代号P•S•B;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中火山灰质混合材料掺量为“>20%且≤40%”;复合硅酸盐水泥中混合材料总掺加量由“应大于15%,但不超过50%”改为“> 20%且≤50%”。
3.在复合硅酸盐水泥中不允许掺加除矿渣、粉煤灰和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外的任何工业废渣。
4.规定助磨剂允许掺量不超过水泥质量的0.5%。
5.普通水泥强度等级中取消了32.5和32.5R。
6.规定了A型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不大于6.0%;B型矿渣硅酸盐水泥无要求。
7.规定水泥中氯离子含量不大于0.06%。
8.增加了选择水泥组分试验方法的原则和定期校核要求。
9.规定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和掺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应按0.50水灰比和胶砂流动度不小于180mm来确定用水量。
新标准实施前的准备
1.《通用硅酸盐水泥》及相关配套标准的学习和培训
此次标准修订不仅整合了 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及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 GB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等3项标准,修订的内容涉及广泛,关系到水泥生产、检验和销售的各个环节,同时新标准中增加了选择水泥组分试验方法的原则和定期校核要求,增加了水泥中氯离子含量不大于0.06%的要求,增加了45μm方孔筛筛余不大于30%作为选择性指标,部分生产A型矿渣水泥的企业还要增加压蒸安定性检验,除此之外,还有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中涉及许多标准在2007年进行了重新修订,如《硅酸盐水泥熟料》国家标准、GB/T1804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粒化高炉矿渣粉》、GB/T8074-《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因此水泥企业务必在标准实施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其中检验人员还需进行JC/T420《水泥中氯离子检测方法》、GB/T12960《水泥组分的定量测定》、 GB/T750《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等相关配套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学习和培训,学习方式可以将外派人员参加权威机构举办的新标准培训班与企业自行组织学习相结合。
2.企业实施新标准应配备的仪器设备
(1)新标准实施后需要配备氯离子测定仪
在修订后的《通用硅酸盐水泥》新标准中规定氯离子试验方法按新修订的JC/T420《水泥原料中氯离子的化学分析方法》进行,该标准由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完成修订工作,同时研制了与标准相配套的氯离子测定仪(CC鄄QTC2006-4氯离子测定仪)和标准样品。
(2)配备水泥组分测定仪
标准中规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生产者应至少每月对水泥组分进行校核,水泥企业既可以按GB/T12960进行水泥组分的测定,也可以选择准确度更高的方法,因此如选择GB/T12960作为水泥组分校核的依据则需配备水泥组分测定仪。
为了配合此次《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的修订工作,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水泥组分的定量测定方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对GB12960《水泥组分的定量测定》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GB/T12960《水泥组分的定量测定》参照ENV196-4: 1989《水泥试验方法———组分的定量测定》中的测定条件,对矿渣、火山灰质或粉煤灰组分的测定条件进行重新试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重新确定最佳试验条件,提高了测定结果的精密度和准确度。
(3)配备45μm方孔筛
检测水泥细度的作用是通过细度的变化调整水泥粉磨工艺参数,进而控制水泥产品的质量,是一个工艺性控制参数或指标。调研表明,我国实物水泥80μm筛余基本小于5%,甚至接近0,已处于水泥颗粒分布的末端,偏离RRB直线,失去反映水泥颗粒组成的作用,对磨机工况的反映不敏感,因此80μm筛余无论从保证产品质量的角度,还是从调整粉磨工艺参数、控制水泥性能的角度都失去了它应有的作用。细度(筛析法)试验采用45μm筛余作为控制指标是发展趋势,尽管此次标准修订考虑45μm方孔筛筛余检验方法实施时间较短,仍保留80μm方孔筛筛余不大于10%,但依然建议水泥企业有条件尽量配备45μm方孔筛,采用45μm方孔筛筛余值指导生产。
(4)部分企业要配备压蒸釜及相关装置
由于现行标准针对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是规定熟料中的氧化镁含量不大于6.0%,因为只有熟料中氧化镁可能导致水泥安定性不良,因此控制熟料中的氧化镁含量是合理的。但熟料对于水泥来说是半成品,在水泥产品标准中要求检验半产品显然无法实施,对此新标准中除对B型矿渣水泥没有氧化镁含量的要求外,其余均规定“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不大于6.0%”,如果水泥中氧化镁含量大于6.0%时,应进行水泥压蒸试验并合格。因此对于部分生产A型矿渣水泥的企业可能会增加压蒸安定性的检验。
新标准实施可能对水泥企业产生的影响
1.新标准实施对企业产品定位的影响
为了掌握国内水泥生产、质量现状及生产、使用、研究单位对通用水泥标准的修订意见和建议,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水泥科学与新型建筑材料研究所向全国4360家水泥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质检研究单位进行调研和征求意见、建议,共383家单位回函。回函单位中水泥企业占92%。
调查结果表明目前普通硅酸盐水泥是我国最主要的水泥品种,以P•O32.5、P•O42.5为主,占69%,其次为P•C32.5占13%、P•S32.5占7%、P•I/P•II42.5占5%,其他品种生产量很少或根本不生产。
调查显示使用混合材的情况为立窑厂利用的废渣种类最多,水泥混合材的掺加情况也最复杂。各省主要的混合材种类与当地排放的工业废渣密切相关,从统计的情况来看,很多厂都在水泥中掺加了标准中不允许加的混合材料。
调查结果表明,生产P•O42.5水泥,最大混合材掺量可以达到26%,平均达到20%;生产 P•O32.5水泥,最大混合材掺量可以达到48%,平均达到28%。因此可以说大多数水泥厂P•O32.5水泥混合材最大掺量已超过15%。这样导致我国目前P•O32.5水泥实物质量差别较大。
我们认为致使普通硅酸盐水泥中混合材掺量超标现象严重的根本原因是品种设置和强度等级不匹配,因而此次标准修订时根据试验验证结果一方面将P•O42.5水泥中混合材最大允许掺量由15%增加至20%,另一方面取消普通硅酸盐水泥32.5强度等级。然而新标准的实施,水泥企业将面临主要产品品种的重新定位,特别是目前主要以生产“P•O32.5”为主的企业,新标准实施后绝大多数企业将转变为生产 P•S32.5、P•C32.5等水泥为主,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市场对产品的认知,因此水泥企业应提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新标准实施对水泥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此次标准修订无论是取消P•O32.5水泥还是限制了粒化精炼铬铁渣、粒化增钙液态渣、粒化碳素铬铁渣、粒化高炉钛矿渣及新开辟的混合材料在复合硅酸盐水泥中的使用都会不同程度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调查表明:许多水泥企业掺加的混合材不仅种类繁多,而且同时掺加的种类也较多,这样给水泥产品质量引入了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修订后的标准中不仅明确规定了不允许矿渣、粉煤灰及火山灰质混合材料以外的工业废渣掺入,同时还增加了水泥组分定期校核要求,这些规定会暂时影响企业以多掺和乱掺混合材料获取利润的空间,但从长远看,这些规定将有利于促进水泥工业的健康发展。
然而需要在此说明的是,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新标准的实施并不意味水泥企业不能再利用其他工业废渣,但无论是排渣企业还是水泥企业,都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工业废弃物在水泥工业中的应用,对于新开辟工业废渣的综合利用应本着科学、合理、安全的原则,在充分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建立用于水泥中的工业废渣标准和产品标准。
我国规定国家标准有效期一般为5年,因此任何标准的实施都具有时效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行业形势的变化,新标准在实施一个阶段后还会被修改,在此我们衷心希望水泥企业能够积极参与水泥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对标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在下一次修订标准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