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粉体网讯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巡视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加快推进广西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依法有序逐步退出,日前广西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处置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了处置原则、处置程序、保障措施等,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工作责任,严格组织实施,确保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处置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力争到202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及处置工作。
《方案》明确,自然资源部发证的探矿权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处置。广西发证的探矿权,勘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以及已经提交过延续(保留)申请材料但因探矿权涉及自然保护区而未批准的探矿权,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辖区内探矿权退出方案。自治区及其以上发证机关发证的采矿权,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一矿一议”原则制订退出方案,报广西自然资源厅备案;市、县级发证的采矿权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类制订退出方案,并组织实施。探矿权、采矿权矿区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部分重叠,可采取扣除重叠部分范围避让保护区进行处置。
《方案》指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规定程序对辖区内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矿业权做出停产、停业及关闭退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矿业权人和颁发矿业权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闭退出决定应明确矿山关闭后相关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未明确的,遗留的矿山生态修复等问题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做出的关闭退出决定,办理注销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手续或收回相关证照,并在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方案》要求,矿业权退出后,市、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并妥善处理剩余火工品;通知矿业权人限期撤除矿山生产设备、供电设备、通信设备,超过规定时间的,依法拆除,并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积极稳妥做好关闭善后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退出方案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现场检查验收结束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出具书面验收单,确保退出工作实施到位。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现场复查核实,并按照要求对退出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经市、县人民政府验收通过,需要补偿的矿业权,价款和出让收益按原征收渠道和征收比例退还;补偿资金由市、县政府筹措补偿。
《方案》强调,各地可通过统筹自治区下达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和自身财力等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问题。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立即停止办理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延续、保留、变更等手续,矿业权人依法在有效期内提出延续、保留、变更申请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台账,登记留存记录,依照本方案实施退出。各级自然保护区内不得新设矿业权。因矿业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失效废止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公告注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中国粉体网编辑整理/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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