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粉体网讯 1月29日,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与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发出《辽宁省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沈阳、大连两市:
1、3月20日统一执行国家集中采购结果,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原则上数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3月31日前确保中选药品及时采购并使用。
2、非中选药品在现行挂网采购价的基础上,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以中选价托底)方可继续挂网采购,价差较大的须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联合议价确定。主动申请以不高于中选价格的,实行直接挂网采购。
3、采购周期为12个月。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
4、沈阳、大连两市医保基金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50%预付周转金,在执行前预拨到位,在采购周期结束后清算并收回。鼓励探索医保直接结算。医疗机构要确保及时结算药款,在药品入库次月结算完毕,原则上不超过30天。
5、原则上对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的医保支付标准与中选价格一致;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交大,在3年内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到位。沈阳、大连明确支付标准调整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6、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国家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上年采购量,按比例分解还原到沈阳、大连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7、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直接配送或按照一个中选药品每市委托不超过1家配送企业进行配送。
8、2019年1月底前,沈阳、大连两市制定出台《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实施方案》。
(中国粉体网编辑整理/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