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重磅|新一轮2+26城市环保督查时间表发布


来源:中国粉体网   胡一

[导读]  进一步保障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更加深入推进大气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按照“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科学治污”的基本原则,根据《2017-2018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方案》(以下简称《督查方案》),结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以下简称《攻坚方案》)制定本方案(部分)。

中国粉体网讯  进一步保障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更加深入推进大气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按照“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科学治污”的基本原则,根据《2017-2018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方案》(以下简称《督查方案》),结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以下简称《攻坚方案》)制定本方案(部分)。


一、目标任务

督促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期完成《攻坚方案》任务。实行区域联动、综合整治,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秋冬季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二、督查范围

督查范围为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含辛集)、唐山、邯郸、邢台、保定(含定州)、沧州、廊坊、衡水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含巩义)、开封(含兰考)、安阳(含滑县)、鹤壁、新乡(含长垣)、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


三、督查时间

总体时间安排为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18 年 3月 29 日。

第一阶段(2017 年 9 月 1 日至 11 月 9 日),共5个轮次(第 11至 15 轮次)70 天,重点对“2+26”城市所有县(区)全部 12 项任务完成情况、各项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任务清单外的涉气类突出问题以及《攻坚方案》中“2+26”城市的其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进行督查。


第二阶段(2017年11月10日至2018年3月29日),共10个轮次(第16轮次至25轮次)140天。进入采暖期,重点通过热点网格、高架源排放情况、“12369”环境举报热线等掌握的线索,调度督查组和“2+26”城市环保部门对存在问题的区域和行业进行“双向反馈式”督查。


四、督查内容

根据前期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情况及采暖期企业的生产方式、污染物排放特点、检查重点,按照《攻坚方案》要求,梳理出12 项重点任务和各城市“清单化”任务 233 项,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对督查重点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 “ 散乱污 ” 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情况

1.按照“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进展情况清单进行核对,以县为单位,每轮次抽查 50%的县区,根据工作量确定抽查比例。对提升改造类“散乱污”企业,是否存在未经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同意擅自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仍发现存在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的情况。

2.是否存在清单外的“散乱污”企业,或清单内未取缔、未整改,仍在生产或有近期生产迹象的“散乱污”企业。

3.是否存在“散乱污”企业或集群“死灰复燃”情况。


(二)小锅炉淘汰、改造情况

1.按照小锅炉清单进行核对,以县为单位,每轮次抽查 50%的县区,根据工作量确定抽查比例。

2.是否存在清单外的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建成区20 蒸吨(部分地区35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要求以《攻坚方案》为准)


(三)清洁取暖及燃煤替代

1.按照清单,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入户抽查散煤替代工作落实情况,列入清单的乡镇(街道)应全部取缔散煤燃烧。

2.已划定的“禁煤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是否存在散煤燃烧、销售问题。


(四)工业类治理项目

1.重点对火电、钢铁、石化、铝工业(不含氧化铝)、水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开展检查,按照任务完成的时间要求进行阶段性现场核查。根据企业治理改造方案进行核实。

2.对特别排放限值、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要重点检查,检查治污设施工艺、选型是否满足相关标准及环境保护部文件要求,是否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施并联网,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相应标准要求。必要时可安排现场监测。


(五)工业类淘汰、搬迁项目

对照淘汰、搬迁类企业清单,包括列入整治关闭计划的露天矿山,逐一核实关停、淘汰情况,检查是否存在生产相关行为活动,可到当地供电部门调查企业用电量情况。搬迁类企业原厂区必须停产。


(六)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

按照《攻坚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11 月份对电力、钢铁、水泥行业企业,2018 年 1 月对铜铅锌冶炼、电解铝、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取得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检查是否存在无证排污行为。


(七)挥发性有机物( VOCs )治理项目

对照治理项目清单,逐一现场检查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可采取现场即时检测方式检验 VOCs 泄漏及排放情况。


(八)工业企业扬尘治理情况

1.检查工业企业(含供热企事业单位)是否完成物料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任务。

2.检查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锅炉、焦化等行业企业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九)加油站整改情况

1.随机抽查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安装、运行情况。

2.《攻坚方案》中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需核实安装使用情况。

3.对高速路、国道、省道边加油站,应检查是否销售车用尿素。


其他督查内容

督查任务清单外的涉气类突出问题以及《攻坚方案》中涉及“2+26”城市的其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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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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