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粉体网讯 日前,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印发《杭州市矿山粉尘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全市开展矿山粉尘防治专项行动,全面落实矿山粉尘防治相关规定,建立矿山粉尘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提升矿山粉尘、扬尘防治管理水平,改善矿区大气环境质量。
《方案》提出,2015年12月底前,老矿山完成粉尘防治设备设施和工艺技术改造,不少于60%的矿山按照《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要求实现达标运行;2017年6月底前,95%以上矿山按照《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要求实现达标运行。
《方案》明确,矿山企业是矿山粉尘扬尘防治的主体,各相关企业要按照《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制定企业矿山粉尘防治工作规章制度、年度计划、重点环节粉尘防治措施,扎实开展矿山粉尘防治工作,切实落实防治措施,自行配备粉尘监测设备,按照要求做好自查自评,及时将自评结果报送当地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并在作业场所进行公告。
《方案》强调,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共同负责对辖区内矿山企业粉尘、扬尘防治的指导和监管,矿山粉尘、扬尘监测和环境执法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粉尘防治设备设施与主体设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除尘率、设备完好率和同步运转率。矿山粉尘防治设备设施及其他配套环保设施建成或整改到位后,由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竣工验收。粉尘防治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或其他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落实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方案》提出,2015年12月底前,老矿山完成粉尘防治设备设施和工艺技术改造,不少于60%的矿山按照《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要求实现达标运行;2017年6月底前,95%以上矿山按照《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要求实现达标运行。
《方案》明确,矿山企业是矿山粉尘扬尘防治的主体,各相关企业要按照《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制定企业矿山粉尘防治工作规章制度、年度计划、重点环节粉尘防治措施,扎实开展矿山粉尘防治工作,切实落实防治措施,自行配备粉尘监测设备,按照要求做好自查自评,及时将自评结果报送当地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并在作业场所进行公告。
《方案》强调,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共同负责对辖区内矿山企业粉尘、扬尘防治的指导和监管,矿山粉尘、扬尘监测和环境执法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粉尘防治设备设施与主体设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除尘率、设备完好率和同步运转率。矿山粉尘防治设备设施及其他配套环保设施建成或整改到位后,由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竣工验收。粉尘防治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或其他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落实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