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粉体网讯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适度调整河南省重要矿产资源整合与资源配置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省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4月25日下达相关文件,进一步规范煤炭、铝土矿等重要矿产的登记发证工作。
《通知》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属煤炭、铝土等34个重要矿种的,申请人凭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批准文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矿业权申请;属煤炭、铝土等34个重要矿种以外其它矿种的,申请人凭国家项目批准文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协议出让矿业权申请。已经预配置项目和资源整合项目的矿产地协议出让,经省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审定,由省政府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按程序办理。
《通知》明确,出让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和中型以上铝(粘)土矿资源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经省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同意后,面向《通知》确定的优势企业以市场方式公开出让。小型铝(粘)土矿资源的出让,按一般矿种规定以市场方式公开出让。
《通知》规定,煤炭企业申请利用原有生产系统开采毗邻区域及周边零星煤炭资源的,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提出申请,属地方单独保留的矿山,由省辖市兼并重组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省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决定。煤炭企业凭有关批准文件向原审批登记机关提交扩大矿区范围申请。煤炭企业拟开采煤炭采矿权下部铝(粘)土矿的,可向原审批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范围仅限于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内的深部。深部探矿工作结束、提交铝(粘)土矿储量报告,进行价款处置后,申请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涉及整装勘查区的,待整装勘查项目结题后办理。
《通知》印发前,因资源整合等政府原因造成钼矿探矿权过期、超期的,探矿权人可申请最长不超过2年的延续或保留期。矿业权涉及钼矿资源的,按一般矿种申请办理。国有地勘单位持有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一律通过省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国有地勘单位持有的探矿权,原则上不再新办理合作勘查登记。其他国有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持有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通知》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属煤炭、铝土等34个重要矿种的,申请人凭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批准文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矿业权申请;属煤炭、铝土等34个重要矿种以外其它矿种的,申请人凭国家项目批准文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协议出让矿业权申请。已经预配置项目和资源整合项目的矿产地协议出让,经省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审定,由省政府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按程序办理。
《通知》明确,出让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和中型以上铝(粘)土矿资源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经省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同意后,面向《通知》确定的优势企业以市场方式公开出让。小型铝(粘)土矿资源的出让,按一般矿种规定以市场方式公开出让。
《通知》规定,煤炭企业申请利用原有生产系统开采毗邻区域及周边零星煤炭资源的,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提出申请,属地方单独保留的矿山,由省辖市兼并重组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省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决定。煤炭企业凭有关批准文件向原审批登记机关提交扩大矿区范围申请。煤炭企业拟开采煤炭采矿权下部铝(粘)土矿的,可向原审批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范围仅限于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内的深部。深部探矿工作结束、提交铝(粘)土矿储量报告,进行价款处置后,申请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涉及整装勘查区的,待整装勘查项目结题后办理。
《通知》印发前,因资源整合等政府原因造成钼矿探矿权过期、超期的,探矿权人可申请最长不超过2年的延续或保留期。矿业权涉及钼矿资源的,按一般矿种申请办理。国有地勘单位持有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一律通过省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国有地勘单位持有的探矿权,原则上不再新办理合作勘查登记。其他国有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持有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