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粉体网讯 河池创建广西资源税费改革试点先行区目的是:通过资源税费制度改革,起到合理保护和利用资源的作用,将河池的资源优势转变为财政优势和经济优势,增强全市经济发展后劲。
目前,需要获得国家、自治区支持的主要政策是:一是本着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对于一些非战略性资源给予河池一定资源税费政策制定权和征收权,使其可以根据区域内的资源特点,制定一些符合本区域发展的资源税费政策,从而构建起“监督合理、激励有效”的资源开采和利用机制。二是将河池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按销售数量征收定额税)改为从价定率(按销售额征收定率税)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方式。特别是要对河池储量较大、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锡矿和铅锌矿资源要实行从价计征,将其税率提高至5%。如广西高峰矿业公司开采的锡矿目前按每吨16元征收资源税,2013年缴纳的资源税是428.8万元,如果改为从价计征,按5%税率则需要缴纳资源税3935.9万元,增加财政收入3507.2万元,是原来9倍。三是扩大河池资源税费的征收范围。河池资源税主要来源于有色金属原矿,2013年为5734万元,占全市资源税总额70%。随着矿产采伐殆尽,资源税来源会逐年减少。建议国家允许河池将一般性水资源、森林资源、非农业用地、城市用地以及更多的非金属矿原矿(如各类采石场等)逐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开辟新的财税渠道。四是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返还比例。现阶段返还地方矿产资源补偿费仅占39%,不利于地方开展矿产资源环境整治工作。建议将返还比例提高至70%以上,并适当增加补偿费征收额度、扩大征收范围。
争取政策支持的理由和原因
——河池具有丰富多样的资源优势
河池属于广西实施“两区一带”规划的桂西资源富集区,境内矿产、水能、旅游、生态和民族文化资源富集。河池是全国十大有色金属之乡,已发现矿种47个,其中锡储量68.9万吨,占全国储量的13.8%;锑储量47.1%万吨,占17.7%;铟储量1059万吨,占9.1%;铅储量84.2万吨,占1.7%;锌储量506.2万吨,占4.7%。石灰石、方解石、辉绿岩等非金属矿原矿资源丰富。河池森林覆盖率达68.23%,高于全国全区平均水平,有世界地质公园和世界自然遗产两处,生物种类多样,生态优势明显,是甘蔗、水果、蚕茧等重要农业生产基地。河池境内河流众多,水量丰富,流域面广,全市共有大小河流635条,总长度达5130公里,水资源总量250亿立方米,人均拥有水资源6180立方米,是全国的2.8倍、广西的1.5倍;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达1200万千瓦,水电资源可开发量达980万千瓦,占广西总量的58.45%。
——资源税费收入占全市财政总收入比重偏小
虽然河池各种资源富集,但从资源税费征收的情况来看,资源优势没有完全转化为经济优势。2013年,全市共征收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1.28874亿元,其中资源税为8198万元(有色金属矿原矿5734万元、煤炭302万元、其他非金属矿原矿1938万元、矿泉水地下水23万元、其他158万元),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全部用于地方财政;矿产资源补偿费4689.4万元,由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大部分上缴中央和自治区,返还1828.9万元,其中市本级1027万元。2013年市一级可用资源税费为9225万元,仅占财政总收入的18.36%。在资源战略地位日益显现的今天,资源税费本应成为河池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至今仍是“小不点”。
——现行资源税费不利于河池财源建设和环境保护
河池资源税费没有起到保护和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适当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从源头防止资源浪费和破坏环境的有效作用,更不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也不利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在现行资源税费制度下,就河池有色金属开采而言,企业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大弃小、乱采滥挖等破坏和浪费资源现象严重,特别是矿产资源回采率低,采选环节中资源损失较大。几十年以后,河池的矿产资源将被采挖殆尽,投资者拿走了利润,留下的是破坏了的矿山环境、生态和资源枯竭的城市。
推动资源税费改革对河池等资源富集区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河池应当积极创建广西资源税费改革试点先行区。
获得政策支持的可行性分析
对于资源富集区而言,当前资源税费改革正迎来重大机遇,创建广西资源税费改革试点先行区有良好的条件。
——国家关于资源税费改革的强力推动
我国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从量定额征收。随着经济发展,资源粗放开发、大量浪费的弊端日益突出,从量计征的方法既复杂且过时,推动资源税费改革已成为业界共识。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改委《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研究制订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2010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提出,在西部地区“推进资源税改革,对煤炭、原油、天然气等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其他资源适当提高税额,增加资源产地地方财政收入”。201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对锡矿石等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作了调整,调高20倍。仅这一项政策就使南丹县2013年资源税达到5196万元,增幅达45.8%。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将资源税推向前台,并且首次以最高层级的文件形式将其写入改革计划,使之迎来了加速深化推进的新时机。2014年9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财政部、税务总局表示,将加快推进其他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比照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清费原则,清理规范相关收费基金。资源税改革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目前我国重费轻税、税费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在中央正在实施的全面深化改革热潮中,积极争取将河池列为广西资源税费试点先行区,将很有代表性,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能给地方提供新的财税支柱。
——新疆资源税费改革先行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2010年6月1日我国启动了新疆矿产资源税改革试点,明确扩大范围,从价计征,提高税率至5%。在新疆率先实行的资源税改革是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过去从量计征,即每吨原油资源税30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7元—9元,一律调整为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同时对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暂按综合减征率的办法落实资源税减税政策。新增资源税全部留给新疆,自治区和资源产地按照75%和25%的比例划分。新疆资源税改革实施近4年来,共增加资源税款196.18亿元,库车县财政收入每年增收3亿元至4亿元。资源税改革使新疆获得了巨大实惠,也为全国各个资源富集区开展资源税费改革树立了典型。目前内蒙古、山西、云南、贵州等地都在伺机行动,积极向中央争取资源税费改革试点名额。与此同时,尝到甜头的新疆各部门正在加足马力,力争成为国内首批煤炭资源税试点省区。国家在新疆资源税费改革试点取得的巨大成绩,给河池创建广西资源税费改革试点先行区提供了现实路径,应当积极争取将此项工作列入广西“十三五”规划,其重点是推进河池有色金属从价计征,提高税率,并逐步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大至森林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生态资源等。
目前,需要获得国家、自治区支持的主要政策是:一是本着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对于一些非战略性资源给予河池一定资源税费政策制定权和征收权,使其可以根据区域内的资源特点,制定一些符合本区域发展的资源税费政策,从而构建起“监督合理、激励有效”的资源开采和利用机制。二是将河池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按销售数量征收定额税)改为从价定率(按销售额征收定率税)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方式。特别是要对河池储量较大、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锡矿和铅锌矿资源要实行从价计征,将其税率提高至5%。如广西高峰矿业公司开采的锡矿目前按每吨16元征收资源税,2013年缴纳的资源税是428.8万元,如果改为从价计征,按5%税率则需要缴纳资源税3935.9万元,增加财政收入3507.2万元,是原来9倍。三是扩大河池资源税费的征收范围。河池资源税主要来源于有色金属原矿,2013年为5734万元,占全市资源税总额70%。随着矿产采伐殆尽,资源税来源会逐年减少。建议国家允许河池将一般性水资源、森林资源、非农业用地、城市用地以及更多的非金属矿原矿(如各类采石场等)逐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开辟新的财税渠道。四是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返还比例。现阶段返还地方矿产资源补偿费仅占39%,不利于地方开展矿产资源环境整治工作。建议将返还比例提高至70%以上,并适当增加补偿费征收额度、扩大征收范围。
争取政策支持的理由和原因
——河池具有丰富多样的资源优势
河池属于广西实施“两区一带”规划的桂西资源富集区,境内矿产、水能、旅游、生态和民族文化资源富集。河池是全国十大有色金属之乡,已发现矿种47个,其中锡储量68.9万吨,占全国储量的13.8%;锑储量47.1%万吨,占17.7%;铟储量1059万吨,占9.1%;铅储量84.2万吨,占1.7%;锌储量506.2万吨,占4.7%。石灰石、方解石、辉绿岩等非金属矿原矿资源丰富。河池森林覆盖率达68.23%,高于全国全区平均水平,有世界地质公园和世界自然遗产两处,生物种类多样,生态优势明显,是甘蔗、水果、蚕茧等重要农业生产基地。河池境内河流众多,水量丰富,流域面广,全市共有大小河流635条,总长度达5130公里,水资源总量250亿立方米,人均拥有水资源6180立方米,是全国的2.8倍、广西的1.5倍;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达1200万千瓦,水电资源可开发量达980万千瓦,占广西总量的58.45%。
——资源税费收入占全市财政总收入比重偏小
虽然河池各种资源富集,但从资源税费征收的情况来看,资源优势没有完全转化为经济优势。2013年,全市共征收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1.28874亿元,其中资源税为8198万元(有色金属矿原矿5734万元、煤炭302万元、其他非金属矿原矿1938万元、矿泉水地下水23万元、其他158万元),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全部用于地方财政;矿产资源补偿费4689.4万元,由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大部分上缴中央和自治区,返还1828.9万元,其中市本级1027万元。2013年市一级可用资源税费为9225万元,仅占财政总收入的18.36%。在资源战略地位日益显现的今天,资源税费本应成为河池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至今仍是“小不点”。
——现行资源税费不利于河池财源建设和环境保护
河池资源税费没有起到保护和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适当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从源头防止资源浪费和破坏环境的有效作用,更不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也不利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在现行资源税费制度下,就河池有色金属开采而言,企业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大弃小、乱采滥挖等破坏和浪费资源现象严重,特别是矿产资源回采率低,采选环节中资源损失较大。几十年以后,河池的矿产资源将被采挖殆尽,投资者拿走了利润,留下的是破坏了的矿山环境、生态和资源枯竭的城市。
推动资源税费改革对河池等资源富集区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河池应当积极创建广西资源税费改革试点先行区。
获得政策支持的可行性分析
对于资源富集区而言,当前资源税费改革正迎来重大机遇,创建广西资源税费改革试点先行区有良好的条件。
——国家关于资源税费改革的强力推动
我国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从量定额征收。随着经济发展,资源粗放开发、大量浪费的弊端日益突出,从量计征的方法既复杂且过时,推动资源税费改革已成为业界共识。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改委《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研究制订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2010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提出,在西部地区“推进资源税改革,对煤炭、原油、天然气等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其他资源适当提高税额,增加资源产地地方财政收入”。201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对锡矿石等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作了调整,调高20倍。仅这一项政策就使南丹县2013年资源税达到5196万元,增幅达45.8%。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将资源税推向前台,并且首次以最高层级的文件形式将其写入改革计划,使之迎来了加速深化推进的新时机。2014年9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财政部、税务总局表示,将加快推进其他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比照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清费原则,清理规范相关收费基金。资源税改革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目前我国重费轻税、税费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在中央正在实施的全面深化改革热潮中,积极争取将河池列为广西资源税费试点先行区,将很有代表性,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能给地方提供新的财税支柱。
——新疆资源税费改革先行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2010年6月1日我国启动了新疆矿产资源税改革试点,明确扩大范围,从价计征,提高税率至5%。在新疆率先实行的资源税改革是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过去从量计征,即每吨原油资源税30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7元—9元,一律调整为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同时对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暂按综合减征率的办法落实资源税减税政策。新增资源税全部留给新疆,自治区和资源产地按照75%和25%的比例划分。新疆资源税改革实施近4年来,共增加资源税款196.18亿元,库车县财政收入每年增收3亿元至4亿元。资源税改革使新疆获得了巨大实惠,也为全国各个资源富集区开展资源税费改革树立了典型。目前内蒙古、山西、云南、贵州等地都在伺机行动,积极向中央争取资源税费改革试点名额。与此同时,尝到甜头的新疆各部门正在加足马力,力争成为国内首批煤炭资源税试点省区。国家在新疆资源税费改革试点取得的巨大成绩,给河池创建广西资源税费改革试点先行区提供了现实路径,应当积极争取将此项工作列入广西“十三五”规划,其重点是推进河池有色金属从价计征,提高税率,并逐步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大至森林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生态资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