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冶制砂机建筑垃圾应用技术及对策(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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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综合利用建筑垃圾的现状与存在 问题  我国全国人大于1995年11月通过了《城市固 体垃圾处理法》,要求“产生垃圾的部门必须交纳 垃圾处理费”。2004年12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其中,第46 条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 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2005年4月,我 国建设部颁布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规定 指出:“施工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理建筑垃圾最高 将被处以10万元罚款”,该规定已于2006年6月 1日起正式执行。这些措施是从我国国情和现有技 术条件考虑,在现阶段采取的一种限制性经济惩 罚措施,但我们应该看到,这种收费性的罚款措 施,并不能从根本上堵住建筑垃圾大量产生的 源头。  据报道:为实现我国“十一五”期间确定的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7。的目标,国务院决 定于2008年初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由国 务院副总理曾培炎担任普查领导小组组长。这次 普査工作的重点是:全部工业污染源、以规模化 养殖场和农业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以及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污水、垃圾和医疗废 弃物等为主的污染物。通知要求:此次普查工作 在2008年底全部完成,由国家环保局于2009年组 织对此次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 布。为了把此次普查工作落实办好,国务院要求: 凡在我国境内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 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査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 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 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这是一个令人振奋的好消息,我们终于迎来了建 筑垃圾科学化、规范化处理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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