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法》迟迟难以出台从侧面反映了本轮矿产法修改面临的尴尬;一方是国土部门要求加快修法速度,另一方是各方对利益协调仍存不少争论。
国土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副司长杨璐也透露,一个相关的修法小组近期刚刚成立,矿产法修改稿今年年底可能不会上报到国务院层面。
正加速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可能无望在年底前形成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看过《矿产资源法》修改的初稿,个人觉得对于地方上的补偿力度方面还需要再研究,中央资源类企业的税收也要给地方留点。”一位地方省份国土厅副厅长近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该观点也从侧面反映了本轮矿产法修改面临的尴尬;一方是国土部门要求加快修法速度,另一方是各方对利益协调仍存不少争论。
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此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司长、“两法办”(《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修改办公室)主任贾其海预期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初形成送审稿。而国土部部长徐绍史近期也曾在多个场合接连表示,要求加快矿产法的修改工作。
按照近日公布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矿产资源法》位列其中,这意味着此法的修改须在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内提请审议。
“应矿山企业强烈要求”,中国矿业联合会将在下月再次召开矿产资源法修改研讨会,届时国土部矿产开发管理司、“两法办”都将派人参加。此前的8月底,类似会议曾经举行过一次,当时矿产法修改已经进入第六稿阶段,草案共13章110条,文本规模比1996年版扩大了一倍。
对于此次研讨会,贾其海近日在中国国际矿业大会上对本报记者表示,已经对矿产法修改稿进行了一些修改,如果讨论成熟了,就将交与相关方面予以论证。
国土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副司长杨璐也透露,一个相关的修法小组近期刚刚成立,矿产法修改稿今年年底可能不会上报到国务院层面。
此前曾有讨论认为,在《物权法》通过后,应该在矿产法修改中将采矿权和探矿权合称为矿权,杨璐则对记者表示,这个不会纳入到本轮修法中去。
中央地方如何协调利益
虽然矿产资源价格今年出现调整,但过去的数年间一直保持在高位,矿产开发获利颇丰。而围绕矿产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成为矿产法修改难以回避的问题。
依据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涉及矿产资源的税费方面主要有矿业权价款、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对于现行税费制度改革问题,本轮矿产法修改已经确定了两个大的原则,一是标准要更加合理,目前矿产资源的总体价格相比过去提高了,税费标准也要相应提升;二是标准本身要变成动态浮动,可上可下,因为矿业本身的价格也在浮动。
自2006年9月1日起,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已经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
而上述地方国土厅副厅长认为,矿产法修改过程中,还应该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比例,最好也是调整到中央和地方二八分成。而按照目前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中央和地方五五开,少数民族地区的比例则是四六开。
一位矿产法修改研究人士曾对记者透露,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分配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现行中央和地方如何分成只规定到省一级,省级之下的市县如何分成还没有约束力。有的省份把大头留在了省里,市县一级也只能拿小头。
贾其海在上述矿业大会上对记者透露,政府在征收补偿费的过程中,主要目标不是收多少钱,而是要获取资源,有了资源后续产业才能发展。在矿产资源补偿费要倾斜地方这个问题上,目前国土部门与财政部基本就相关原则达成了一致。
“我们也希望这样,让地方多分一些。但矿产法本身的修改主要是明确一些原则,确立基本制度,不会具体到补偿费如何分配这个问题上。”贾其海说。
权利金是个目标?
关于本轮修法是否会涉及到资源税改革,杨璐表示,涉及税的部分主要由财政部门负责。
除上述调整外,在税费改革方面,本轮修法最为业界期待的是权利金制度是否会正式推出。
中国矿业联合会议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权利金制度是当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而资源税很多国家都已经放弃,目前只有10多个国家还在采用这种制度。
该负责人表示,矿产资源税的目的在于调节矿山级差收益,并不能完全保护对矿产产地的利益。据悉,在矿产法修改第六稿中,已经对权利金制度有所涉及。
杨璐也表示,从长期来看,要对现行的税费结构进行重新设计,权利金将是一个方向或者目标。
不过,对现行税费制度改革,是一步到位还是渐进而行,各方还存有不同意见。前述修法研究人士即认为,虽然修法部门希望资源税和补偿费合并统一,改成矿产资源权利金,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但税务部门是否同意还难说,“他们希望保留资源税。”
国土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副司长杨璐也透露,一个相关的修法小组近期刚刚成立,矿产法修改稿今年年底可能不会上报到国务院层面。
正加速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可能无望在年底前形成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看过《矿产资源法》修改的初稿,个人觉得对于地方上的补偿力度方面还需要再研究,中央资源类企业的税收也要给地方留点。”一位地方省份国土厅副厅长近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该观点也从侧面反映了本轮矿产法修改面临的尴尬;一方是国土部门要求加快修法速度,另一方是各方对利益协调仍存不少争论。
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此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司长、“两法办”(《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修改办公室)主任贾其海预期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初形成送审稿。而国土部部长徐绍史近期也曾在多个场合接连表示,要求加快矿产法的修改工作。
按照近日公布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矿产资源法》位列其中,这意味着此法的修改须在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内提请审议。
“应矿山企业强烈要求”,中国矿业联合会将在下月再次召开矿产资源法修改研讨会,届时国土部矿产开发管理司、“两法办”都将派人参加。此前的8月底,类似会议曾经举行过一次,当时矿产法修改已经进入第六稿阶段,草案共13章110条,文本规模比1996年版扩大了一倍。
对于此次研讨会,贾其海近日在中国国际矿业大会上对本报记者表示,已经对矿产法修改稿进行了一些修改,如果讨论成熟了,就将交与相关方面予以论证。
国土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副司长杨璐也透露,一个相关的修法小组近期刚刚成立,矿产法修改稿今年年底可能不会上报到国务院层面。
此前曾有讨论认为,在《物权法》通过后,应该在矿产法修改中将采矿权和探矿权合称为矿权,杨璐则对记者表示,这个不会纳入到本轮修法中去。
中央地方如何协调利益
虽然矿产资源价格今年出现调整,但过去的数年间一直保持在高位,矿产开发获利颇丰。而围绕矿产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成为矿产法修改难以回避的问题。
依据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涉及矿产资源的税费方面主要有矿业权价款、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对于现行税费制度改革问题,本轮矿产法修改已经确定了两个大的原则,一是标准要更加合理,目前矿产资源的总体价格相比过去提高了,税费标准也要相应提升;二是标准本身要变成动态浮动,可上可下,因为矿业本身的价格也在浮动。
自2006年9月1日起,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已经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
而上述地方国土厅副厅长认为,矿产法修改过程中,还应该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比例,最好也是调整到中央和地方二八分成。而按照目前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中央和地方五五开,少数民族地区的比例则是四六开。
一位矿产法修改研究人士曾对记者透露,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分配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现行中央和地方如何分成只规定到省一级,省级之下的市县如何分成还没有约束力。有的省份把大头留在了省里,市县一级也只能拿小头。
贾其海在上述矿业大会上对记者透露,政府在征收补偿费的过程中,主要目标不是收多少钱,而是要获取资源,有了资源后续产业才能发展。在矿产资源补偿费要倾斜地方这个问题上,目前国土部门与财政部基本就相关原则达成了一致。
“我们也希望这样,让地方多分一些。但矿产法本身的修改主要是明确一些原则,确立基本制度,不会具体到补偿费如何分配这个问题上。”贾其海说。
权利金是个目标?
关于本轮修法是否会涉及到资源税改革,杨璐表示,涉及税的部分主要由财政部门负责。
除上述调整外,在税费改革方面,本轮修法最为业界期待的是权利金制度是否会正式推出。
中国矿业联合会议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权利金制度是当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而资源税很多国家都已经放弃,目前只有10多个国家还在采用这种制度。
该负责人表示,矿产资源税的目的在于调节矿山级差收益,并不能完全保护对矿产产地的利益。据悉,在矿产法修改第六稿中,已经对权利金制度有所涉及。
杨璐也表示,从长期来看,要对现行的税费结构进行重新设计,权利金将是一个方向或者目标。
不过,对现行税费制度改革,是一步到位还是渐进而行,各方还存有不同意见。前述修法研究人士即认为,虽然修法部门希望资源税和补偿费合并统一,改成矿产资源权利金,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但税务部门是否同意还难说,“他们希望保留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