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发布三个文件规范矿业权评估管理权力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为规范我国矿业权评估管理,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近日国土资源部制定发布《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3个文件。主要内容是明确管理者、管理相对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核心是强调评估管理过程公开,规范矿业权评估管理权力,阳光行政。

    3个文件从不同方面对矿业权评估行业、矿业权评估管理程序等进行制度规范。《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度。从事矿业权评估的个人、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资质。矿业权评估师资格报考人员应当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条件,考试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申报登记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的中介机构不得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存在人事挂靠或附属关系。

    《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设立矿业权需要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的项目,应按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由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择和委托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公告已完成评估资料准备的矿业权价款评估项目和拟委托评估项目的有关信息等。符合要求的评估机构在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名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主管部门公布有效报名机构名单和公开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及程序。名单公布5个工作日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以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评估机构,并于当日公告选择结果。

    《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通过合规性审查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评估报告正文、附表、附件目录和评估合同书在门户网站公示10天,无异议的予以验收,向评估机构出具备案证明并在网上公布。评估报告公示期间有社会公众提出意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意见汇总后书面通知评估机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答复情况进行验收或要求修改评估报告。予以验收的,向评估机构出具备案证明,并在网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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