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规划目标
总体要求:加强勘查、调整布局、优化结构、调控总量、集约利用,转变管理方式,促进资源、环境、社会协调发展。
一、目标
(一)总体目标
基础地质工作及找矿研究程度得到进一步提高,勘查滞后有所改变;矿业布局进行较大规模优化调整;矿产资源得到进一步合理利用和保护,非金属矿产品精深加工不断加快;初步建立比较规范的矿业权市场;地质环境管理全面展开,矿山生态环境逐步好转;矿业有较大发展,矿产资源管理能力明显提高。
(二)分类目标
1、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目标
完成1:25万宣城幅、安庆幅区域地质调查,完成青阳-包村区域矿产地质调查,金、铅、锌、银、铜资源和重要非金属矿产的调查评价和研究得到加强,提供可供勘查的矿产地2—4处。
2、商业性矿产勘查目标
鼓励和加强商业性矿产勘查,重点开展水泥用灰岩及配料、方解石、化工用灰岩、膨润土、脉石英等矿产勘查;加强金、银、铅、锌、铜和高岭土、普通萤石、叶蜡石、白云岩、花岗岩和地热等矿产的勘查。提交水泥用灰岩大中型矿产地4—6处,优质化工用灰岩矿产地2—3处,小型以上脉石英矿产地1—2处,力争提交金属矿产地1—2处。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目标
(1)矿产品总量和产值。矿石开采总量年均增长10—12%,2005年达到2300—2450万吨,采矿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3—15%,2005年达到19—21亿元。
(2)矿业结构调整。矿产品结构逐步调整,传统矿产品进一步升级,砖瓦用粘土替代率25%,新兴材料矿业产业得到较大发展,其精深加工产品比重达到60-90%。进一步优化矿山结构,大中型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小型矿山达到最低开采规模标准,中型以上矿山企业由现在的0.8%提高到2.5%;小型以下矿山优化组合,压缩矿山总数的20%。矿山采、选矿加工工艺设备和管理技术水平有新的提高,先进设备、技术推广率达60%;金属矿山采选能力相适应,小矿山集中建立符合要求的选场;非金属矿山初加工能力与采矿能力相协调。矿山布局由分散向相对集中转变,建立5个适应市场要求的矿产综合开发及加工基地。
(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得到遏制,土地复垦率达到25%,复垦面积为2.79平方公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矿山治理率达到60%。
二、2010年目标
继续做好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保障优势非金属矿产持续发展需要,力求金属矿产勘查有新的突破;矿山开采规模结构和矿业布局更趋合理,矿产品技术含量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有根本变化;矿业权市场进一步规范,初步确立商业性矿产勘查的主导地位,采矿权出让以市场竞价为主;矿山生态环境管理进一步到位,矿山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改善。
矿石开采总量年均增长1—2%,采矿业产值年均增长3—5%,矿山总数再压缩25%,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达到40%。
第四章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矿产勘查
一、总体要求
遵循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五个逐步战略转移和急、优、大、新、洁、特的六字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矿产资源特点及地质勘查存在的问题,我市地质矿产调查和勘查工作应按照转换思路、深化认识、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部署。转换思路,就是要转换原找矿思路定式,更新找矿方向、找矿类型,寻找新的矿种;深化认识,就是在转换和更新找矿思路的基础上,进行成矿规律、赋矿条件、找矿标志的深入研究,把地质找矿认识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为进一步找矿提供理论指导和指明找矿方向;突出重点,在具体工作部署上分层次,有轻重,在勘查上首先要保障重要开发矿种的资源供给;在找矿调查上,侧重于公益性和国家急需矿种,面上侧重于三个区域,即宁国—绩溪断裂带东侧、泾县黄村—乌溪—宣州华阳、泾县厚岸—北贡。
二、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地质调查评价优先安排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国家急缺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根据国土资源部地质大调查项目和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地质矿产特点,共规划评价项目15个,其中,“十五”期间项目11个(1—11项);“十一五”期间4个。
1、1:25万宣城幅区域地质调查;
2、1:25万安庆幅区域地质调查;
3、1:5万青阳—包村矿产地质调查;
4、浙赣皖相邻区综合找矿预测;
5、安徽东至—青阳—泾县地区金、多金属调查评价;
6、休宁—祁门(含绩溪县)金、多金属调查评价;
7、宁国农业生态地质环境调查;
8、绩溪县榧树坑金矿普查;
9、泾县紫金山—汪木庵金银多金属矿普查;
10、宣城市白果树—泾县铜山地区多金属矿调查评价;
11、宁国市东南部金、银、铅锌多金属矿调查评价;
12、1:5万广德庙西矿产地质调查;
13、宣城盆地油气资源调查;
14、宣城市太极洞地质遗迹保护评价;
15、宣城市地质灾害调查及预警系统。
三、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规范市场运作,按照市场机制,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大力提高勘查程度;切实改善投资环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政策上给予支持,促进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有序、健康、持续发展。重点鼓励非金属矿产石灰岩、方解石、膨润土、脉石英、叶蜡石和金属矿产金、铅、锌、银、铜的勘查。
(一)矿产勘查规划分区
依据我市成矿地质条件、成矿远景区划、矿产勘查程度、经济发展需求以及国家、省有关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在市域内划分鼓励勘查区11个,限制勘查区5个,禁止勘查区6个。
1、鼓励勘查区
(1)宣州狸桥—朱桥水泥用灰岩及配料、铜鼓励勘查区;
(2)宣州麻姑山外围铜、钼矿鼓励勘查区;
(3)郎溪岗南—广德下寺叶蜡石、硅灰石、方解石、水泥用灰岩、金、银鼓励勘查区;
(4)广德新杭—独山水泥用灰岩、陶瓷土、铸型用砂鼓励勘查区;
(5)泾县北贡—包合方解石、白云岩、金鼓励勘查区;
(6)宣州新田—华阳水泥用灰岩、化工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高岭土鼓励勘查区;
(7)宣州水东—宁国港口水泥用灰岩及配料、膨润土、陶瓷土、沸石鼓励勘查区;
(8)广德四合—桃山花岗岩鼓励勘查区;
(9)泾县铜山铜、金鼓励勘查区;
(10)旌德脉石英、花岗岩鼓励勘查区;
(11)宁国庄村—绩溪伏岭金、银、脉石英鼓励勘查区。
另外,鼓励在城区周围、旅游区附近和其它适宜开发的地区开展地热资源勘查。
2、限制勘查区
(1)广德煤限制勘查区;
(2)泾县晏公—宣州新田煤限制勘查区;
(3)宁国煤限制勘查区;
(4)广德四合离子型稀土限制勘查区;
(5)绩溪石煤限制勘查区。
此外,全市范围内限制砖瓦用粘土矿产勘查。
3、禁止勘查区
(1)太极洞地质遗迹保护区禁止勘查区;
(2)敬亭山森林公园固体矿产禁止勘查区;
(3)横山森林公园禁止勘查区;
(4)板桥自然保护区禁止勘查区;
(5)胡乐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禁止勘查区;
(6)清凉峰自然保护区禁止勘查区。
(二)重点勘查矿种和地区
1、金属矿产
铜、钼(含伴生硫铁矿):宣州区狸桥马山埠背斜两侧、麻姑山深部及其外围地区以及泾县、铜山地区。
铅、锌、钨:绩溪—宁国断裂带内。
金、银:绩溪—宁国断裂带内、宣州区狸桥马山埠背斜两侧及泾县北贡地区。
2、非金属矿产
水泥用灰岩、化工用灰岩:广德县、宣州区、宁国市、泾县。
方解石:泾县、广德县。
脉石英:旌德县、绩溪县、泾县。
普通萤石:绩溪-宁国断裂带东侧、广德白茅岭地区、郎溪姚村地区、旌德县。
陶瓷土:宣州区、广德县和宁国市。
高岭土:宣州区、郎溪县。
硅灰石:广德县、泾县。
叶蜡石:郎溪县。
第五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总体要求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实施分区管理、两个集中、一个转移、双优管理、总量调控。开采实行分区管理,调整矿山布局;两个集中,即空间上向鼓励开采区集中,主体资源逐步向龙头企业集中;一个转移,即由传统矿业开发逐渐转移到传统矿业与新兴材料矿业开发并重;双优管理,即矿产资源优质优用管理和优势资源保护性开采管理;根据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趋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和产业调整。
二、矿业结构调整
(一)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调控
非金属矿产:2005年开采量控制范围为:水泥用灰岩900-1000万吨;方解石50-60万吨;建筑用砂、石350-400万立方米,以销定产;限制砖瓦用粘土生产,到2010年减少到110万吨。其他矿产,依据市场需求定产,及时调整产量。
金属矿产:鼓励开采小而富的铁、铅锌、金银等矿产,限制钨锑钼开采总量,保持现有生产能力。
能源和水气矿产:限制开采含硫大于1.5%的煤,2005年产量严格控制在200万吨以内;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高硫高灰煤;限制开采寒武纪地层中的石煤,鼓励在综合利用、达标排放尾渣的情况下开发利用二叠纪地层中的石煤资源;大力开发优质矿泉水。
(二)矿业产业结构
限制煤炭和实心粘土砖瓦生产,控制建筑用砂、石开采总量,限产保值,保持普通萤石生产能力,严格限制优质灰岩开采总量,逐步禁止灰岩加工普通建筑用石料;鼓励优先发展水泥、轻钙和重钙产业,积极支持深度开发膨润土、脉石英、沸石、珍珠岩、硅灰石等矿产,拓宽花岗岩、灰岩、方解石、叶蜡石、白云岩等矿产用途范围,形成我市优势非金属矿产开发加工基地;促进铜、金、多金属矿开采,限制钨矿开采总量和稀土开发,鼓励开展地热资源勘查开发,打开新的能源渠道。
(三)规模结构
调整大、中、小型矿山比例,改变现有矿山规模过小状况。小型生产矿山规模除少数交通不便且只能就地开采就地销售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山外,均应达到或超过《安徽省24个矿种小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规定。引导布点过密的小矿山集约规模开采,鼓励矿山通过联合、兼并和资本扩张,扩大矿山规模,培育龙头(集团)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做专,大中型企业增加10-13个。关闭禁采区中所有矿山,逐渐减少限采区中矿山数量,关闭鼓励开采区中浪费资源、污染严重、安全生产条件差的矿山。到2005年、2010年分别减少小矿山143家和100家。
(三)矿产品结构
调整单一的以原矿为主的矿产品结构,提高深加工矿产品比重,开发附加值高和环保型的系列矿产品。优先发展优质高标号和特种水泥产品;方解石、硅灰石、脉石英、膨润土、沸石、珍珠岩、叶蜡石等矿产向高纯、超细、改性和新用途方向发展;饰面石材开发各种异形材包括石雕产品;发展轻质保温隔音建材产品;提高萤石矿精粉产量比例;逐步禁止粘土实心砖生产,扩大空心砖和陶瓷瓦生产能力;逐步禁止可深加工非金属原矿生产。
(四)技术结构
充实矿山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提高矿山技术管理水平。推广先进的采矿技术,淘汰落后的矿山生产方式,提升矿山开采装备水平。积极引导露采矿山采用湿法采矿新工艺,减轻空气污染,逐步将露采矿山不规范的开采方法改造为水平分层斜坡式、台阶式开采,井采矿山采用先进的采矿方法和生产工艺。引进选矿、矿产品加工新工艺和新设备,推进选矿、矿产品加工技术及设备换代更新,推广率60%。改造落后的水泥等非金属矿生产加工工艺和设备,新建矿山必须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努力引进具有自主开发新产品能力的企业。推进产品更新、推广环保节能生产工艺和“三废”综合利用技术。
(五)矿山企业组织结构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改组改制国有、集体中、小型企业进程,转变经营机制,优化所有制结构。采用多种形式组建股份制公司或企业集团,增强企业竞争力。积极引导矿山企业组织成立矿业协会等自律组织,沟通企业与政府联系,密切各矿山企业之间关系,发挥矿山企业整体效应,加强企业与科研机构、省内外协会,学会、企业的联系,增进技术交流。
三、开采规划分区
根据我市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开发利用现状以及省规划要求和矿业市场预测等综合因素,规划鼓励开采区10个,限制开采区9个,禁止开采区6个。
(一)鼓励开采区
1、宣州狸桥—新河化工用灰岩、水泥用灰岩、铜鼓励开采区;
2、宣州麻姑山铜、钼鼓励开采区;
3、郎溪岗南—广德下寺叶蜡石、硅灰石、方解石、铁鼓励开采区;
4、广德新杭—独山水泥用灰岩及配料、耐火粘土、陶瓷土鼓励开采区;
5、郎溪姚村—广德苏村花岗岩鼓励开采区;
6、泾县北贡—厚岸方解石、脉石英、金鼓励开采区;
7、宣州水东—宁国港口水泥用灰岩及配料、沸石、珍珠岩、膨润土鼓励开采区;
8、广德四合—桃山饰面花岗岩鼓励开采区;
9、泾县铜山铜、硅灰石、透辉石鼓励开采区;
10、绩溪瀛州—胡家—伏岭玻璃用脉石英、铅锌鼓励开采区。
(二)限制开采区
1、广德赵村普通萤石限制开采区
2、广德流洞—新杭煤限制开采区;
3、郞溪姚村普通萤石限制开采区
4、泾县晏公—昌桥—宣州周王—新田煤限制开采区;
5、宣城水东—宁国港口煤限制开采区;
6、旌德旌阳-华坦普通萤石限制开采区;
7、宁国庄村普通萤石限制开采区;
8、绩溪巧川—际下钨矿限制开采区;
9、绩溪临溪石煤限制开采区;
另外,砖瓦用粘土全市范围内限制开采。
(三)禁止开采区
1、太极洞地质遗迹保护区禁止开采区;
2、敬亭山森林公园固体矿产禁止开采区;
3、横山森林公园禁止开采区;
4、板桥自然保护区禁止开采区;
5、胡乐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禁止开采区;
6、清凉峰自然保护区禁止开采区。
除上述六个禁采区之外需要保护的主要城镇、铁路、省级以上公路、河堤等允许安全区以内,军事禁区、古迹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生态功能保护区属于禁采区范围。
(四)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控制开采分区
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其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与其他类矿产不同,管理的侧重点也有区别,为更合理实施管理,按照严格控制开采总量、充分收缩占地面积、兼顾运输便利的原则,由县、市、区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具体划定控制开采分区。开采区内可采储量应与本规划期内需求量相适应。
(五)分区内进一步规划要求
1、分区内按矿床开采意义上的相对独立性、勘查开采现状及交通条件等由县市区制定规划时进一步划分开采区段,为两权设置、有计划出让、矿业和资源储备提供依据和保障。
2、分区内对矿山规模结构、矿山总数、产品开发方向、资源储备和优质矿产保护性开采等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区内基础设施的共建共用管理协调。
四、矿业开发建设布局
依据矿产资源产地分布、矿山企业建设现状和矿产品特点,本着“就近、联合、科技进步”的原则,对矿业开发建设和矿产品加工基地建设布局进行规划,规划建立5个矿产综合开发加工基地。
1、宣州区狸桥—朱桥化工用灰岩、水泥用灰岩、铜综合开发加工基地
依托区内丰富的优质化工和水泥用灰岩资源及现有加工企业,发展超细、改性轻钙系列产品,企业控制在3—5家,形成10—15万吨的轻钙加工基地,建立1家日产不低于5000吨水泥企业。加强铜、铁、硫勘查和开发。
2、广德新杭—独山水泥用灰岩、陶瓷土开发加工基地
重点发展水泥产业,开发优质水泥。新建或扩建现有水泥厂规模,重点扶持3家大型企业,形成水泥生产基地。
开发陶瓷土资源,组建陶瓷质琉璃瓦生产企业,逐步扩大生产规模,形成陶瓷土开发加工基地。
3、宣州水东—宁国港口水泥用灰岩及配料、化工用灰岩、膨润土(沸石、珍珠岩)开发加工基地
以水泥用灰岩及配料矿产的开发为重点,依托海螺集团,建设1—2家大型水泥生产企业,形成优质高标号水泥生产基地。加强宁国太平膨润土勘查,开发环保、功能性填料、保温、吸附、粘结等新材料。
4、泾县包合—北贡方解石开发加工基地
扩大矿山开采规模,加强深精加工产品开发,2005年前重点培育1—2家规模型或具有自主研究开发能力的重钙生产企业,4—5家各种板材、石雕企业,形成方解石加工基地。
5、绩溪县脉石英开发加工基地
以绩溪县脉石英资源及现有加工企业为基础,扩大生产规模,提高选矿技术和深度加工水平,带动泾县、旌德县脉石英开发,形成多用途脉石英矿产品开发加工基地。
五、矿产资源保护管理
1、继续抓好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加强对重点矿区和重点矿种开采的动态监督,巩固整顿成果,加大巡查力度,对无证探、采,乱采滥挖和违法采矿做到及时发现和及时查处;深化矿山企业年度检查。
2、合理划分规划分区内勘查开采区段,严禁一矿多开,大矿小开和占采规模不相适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分割、规模开采的原则整治现有矿山。
3、强化开采设计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新建和延续矿山必须依据规定勘查程度,科学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设计(方案),确定合理开采和选矿方式、方法,“三率”指标和产品方案,加强对矿山企业执行设计(方案)的监督检查,完善“三率”指标考核制度。提高钨矿、难选金矿的回收率和多金属的选矿能力,降低萤石矿的入选品位。金属矿山开采回采率大于80%、选矿利用率大于85%,采矿贫化率达到设计要求;露采非金属矿山开采回采率大于95%;煤矿采区回采率:厚煤层大于75%,中煤层大于80%;薄煤层大于85%。煤矿矿井开采回采率比现状提高3-5个百分点。
4、做好暂难利用资源的管理。对暂不能开采、不能利用或不能适度开发的矿产,注意做好保护,对已采出的暂不能利用的矿石、尾矿要求矿山企业做好保存。建立矿山企业自我约束机制,节约和最大程度利用资源。
5、加强优质矿产和特色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做好优质优用管理,严禁优质劣用;把好勘查关,对多用途非金属矿产必须搞好分级和工艺性能测定,为合理利用提供依据。
六、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
“十五”期间在矿业权有偿出让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矿业权。一级市场由政府管理,依据规划和发展需要,设定、成熟、收储各类矿业权,控制总量,有序投放;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规范交易行为;市、县国土资源局成立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市国土资源评审、评估机构,负责小矿(含小矿)以下规模矿产储量评审和矿业权评估。鼓励矿业权二级市场流转,加强监督、协助信息发布、组织交易,规范转让行为,严禁以承包等方式非法转让矿业权,维护二级市场的正常秩序,发挥其对矿业权再配置作用。逐步形成有序、公开、公正的矿业权市场。
第六章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地质灾害防治
一、总体要求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和“谁破坏、谁治理,谁开发、谁恢复”的原则,落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并举,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和动态监测体系,开展矿山生态环境调查,落实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逐步进行矿山环境治理和恢复。
地质灾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规划、突出重点,事前和事后预防并举,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系、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开展市域地质灾害调查和年度动态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加强群专结合,做好群测群防。坚持城镇、村庄和工程建设地质环境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
(一)生产和新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1、生产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
生产矿山应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坚持边开发、边治理、边保护,开发与保护同步的原则,落实环境治理、生态恢复计划和经费,严格执行“三废”达标排放规定。生产矿山破坏的土地要及时进行复垦,形成的塌陷和宕口要填平补齐,使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到初始状态。
2、新建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
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法规条例,新建矿山必须执行影响评价制度,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与矿山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实施,有效控制新建矿山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项目,应坚决禁止建设。
3、强化矿山生态环境管理制度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和年度汇报检查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矿山生态环境的动态变化;实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矿山生态环境补偿机制,通过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依法交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形成矿山企业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约束机制。逐步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体系。
(二)关闭、停产矿山整治
关闭、停产矿山整治应纳入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范畴,切实履行对关闭、停产矿山的整治和监督,制定相关政策,保证关闭、停产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到初始状态。
2001年关闭矿山16个,停产矿山50个,累计占地面积1992932平方米,破坏土地面积223921平方米,已关闭和停产矿山破坏土地面积治理率60%,2005年前复垦面积134353平方米。
(三)矿山环境整治重点工程
依据“预防与治理并重”的原则,针对宣城市矿山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问题,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地区实施整治,遏制其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1、治理的重点地区
(1)流洞地区矿山生态环境严重区:分布于广德县,面积20678500平方米,严重区内南型煤等矿山44家,破坏土地面积2077074平方米,复垦率60%,复垦面积1246244平方米。
(2)晏公地区矿山生态环境严重区:分布于泾县,面积4433800平方米,严重区内南型煤、建筑石料用灰岩等矿山15家,破坏土地面积430697平方米,复垦率60%,复垦面积258418平方米。
(3)周王地区矿山生态环境严重区:分布于宣州区,面积11560768平方米,严重区内南型煤、建筑石料用灰岩等矿山28家,破坏土地面积1109672平方米,复垦率60%,复垦面积665803平方米。
(4)水东—港口地区矿山生态环境严重区:分布于宣州区、宁国市,面积3258395平方米,严重区内南型煤、建筑石料用灰岩等矿山15家,破坏土地面积344734平方米,复垦率60%,复垦面积206840平方米。
(5)旌阳地区矿山生态环境严重区:分布于旌德县,面积545700平方米,严重区内普通萤石等矿山19家,破坏土地面积78018平方米,复垦率60%,复垦面积46811平方米。
2、治理项目
(1)生产矿山废石和宕石整治、采空塌陷区土地复垦治理。
各类生产矿山596家,宕石、采空塌陷区填埋废石、平整土地、植被绿化;控制矿山边坡斜度,保证边坡稳定,防止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
(2)闭坑矿山废石和宕口、采空塌陷区土地复垦治理。
市内闭坑矿山16家,宕口、采空塌陷区填埋废石,平整土地,植被绿化。
3、治理措施
(1)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宣传,制定切实可行的矿山治理计划,积极做好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2)矿山治理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由采矿业主治理,资金不足可申请政府补贴。
(3)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测预报制度,实行边生产、边防治、边治理,防止矿山次生地质灾害发生。
三、地质灾害防治
(一)地质灾害现状
宣城市山区、丘陵面积大,地形地貌复杂,大型断裂带如皖浙赣断裂带、周王断裂带、江南断裂带等发育,构成了地域性地质灾害的内在因素;人类工程、采矿取石等活动是引发地质灾害的外在因素。
1、滑坡
全市已调查大小滑坡470处,占地质灾害总数的52.16%,是区内地质灾害的主要类型。
2、崩塌
崩塌是不稳定斜坡变形破坏的另一种常见地质灾害,全市已调查发现117处,占地质灾害总数的12.99%。
3、泥石流
泥石流是极具破坏力的地质灾害之一,能造成农田、房屋、生命财产的严重损失。全市已调查泥石流灾害10处,其中旌德县泥鳅坞泥石流为大型。
4、地面塌陷
地面塌陷为矿山采空塌陷,已调查6处,宁国市有港口煤矿、胜利煤矿及庄村萤石矿,旌德县3处为开采萤石矿所造成。
5、不稳定斜坡
全市已调查不稳定斜坡297处,占地质灾害总数的32.96%。主要分布于山区陡坡,其进一步发展形成崩塌和滑坡。
(二)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1、绩溪县
荆州—大源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分布于绩溪县荆州、逍遥、家朋、金沙、胡家、杨溪、华阳、大源、瀛州等乡镇,面积691.3平方公里,灾害类型滑坡101处,崩塌67处,泥石流6处,重点防治类型为滑坡、崩塌、泥石流。
2、宁国市
(1)桥头—中溪—狮桥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位于宁国市东部高丘到低山区,面积219.4平方公里,重点防治灾害类型为滑坡、崩塌及泥石流。
(2)港口湾水库—霞西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位于宁国市中西部,面积251.4平方公里,重点防治灾害类型为滑坡、崩塌。
(3)胡乐司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位于宁国市西南部胡乐乡境内,面积232平方公里,重点防治灾害类型为崩塌、滑坡。
(4)南极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位于宁国市南部中山—低山区,面积93平方公里,重点防治灾害类型为滑坡、泥石流。
3、旌德县
(1)白地—版书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位于旌德县南部丘陵至中山区,面积179.9平方公里,重点防治灾害类型为滑坡、地面塌陷。
(2)云乐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位于旌德县东北部低山区,面积92.1平方公里,重点防治灾害类型为泥石流、崩塌、滑坡。
(三)地质灾害防治对策
开展地质灾害区域调查,并依据调查成果制定防治规划,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防治重点。
1、工程防治
削坡:主要防治滑坡和崩塌,降低不稳定斜坡坡度,削坡减重。
排水:采取横沟截留等排水措施,减少滑坡的产生。
护坡:崩塌、滑坡前缘构筑多级护坡,构筑肋骨,种植草木。
挡墙:中小型地质灾害用重力式挡墙拦截滑坡、崩塌和泥石流。
植被:坡面上广种草木,保护岩土裸露体免受雨水冲刷。
2、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
建立和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各监测点应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对异常暴雨和梅雨季节,监测点实行地质灾害报告制度,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气象局负责发布地质灾害险情预报。
3、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系
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系,成立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应急分队等,紧急处理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群测人员进行日常群测群防工作。
第七章规划的实施
一、加强规划实施的规范化管理体系建设
建立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体系。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必须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在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时,要体现矿产资源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各县、市、区应依据本《规划》编制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必要的专题规划,制定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以便逐渐分解目标、细化要求、逐项落实,并要与同级政府的相关规划相衔接。
二、规划实施保证措施
(一)严格矿业权审批管理,把好矿山准入关
除法规规定的审批要求条件外,按照规划中矿业布局、结构调整、资源合理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设置以下矿山准入原则:
1、开采矿种准入原则。新建、扩建矿山必须符合政策要求,对突破政策规定的非计划出让矿业权,不予审批扩建。
2、开采空间准入原则。不得在禁区内新建矿山,禁采区内已有矿山必须在限定时间内予以关闭。
3、开采方法准入原则。矿山采矿和选矿方法必须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和批准的矿山设计(方案)要求。
4、开采规模准入原则。新建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山占用储量相适应,其规模不得小于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矿体不得划整为零开采。
5、资源利用率准入原则。新建、扩建或延续矿山必须满足和达到批准的矿山设计(方案)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和废物回收利用的要求。
6、环境保护准入原则。矿山企业必须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相应的矿山生态环境、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具体措施及复垦方案,遵守矿山环境履约保证金制度。
7、安全生产准入原则。新建、扩建和延续矿山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矿山开采或补开采设计(方案)应有经批准的安全设计,要进行安全预评价。
(二)建立规划管理制度和措施
制定和不断完善规划编制、审批、修订和实施等管理制度及规定。根据部、省有关规定制定县级规划编制、审批和修订要求,建立工作责任、规划公示、计划管理、规划审查、规划执行监督和评估等制度。从有利于结构调整、吸引外来资金、促进科技进步、强化规划管理等方面,研究制定促进规划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
(三)加强监督管理,把好规划落实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履行规划管理职能,加强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要将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作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矿产资源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告,广泛宣传,普及规划知识,提高规划意识,增强规划实施的开放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三、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投资机制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我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评价项目资金投入,从市、县级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和财政预算中开列专项资金进行公益性矿产调查和探矿权的形成,减少勘查风险。充分发挥矿业权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商业性勘查和开采,建设政府与企业、公益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矿业投资机制。引导企业重组、嫁接实现资本扩张,鼓励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矿山环境保护投资机制。申请国家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项经费,争取国家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资金,探索新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开发矿山废弃地、废弃工程,获取复垦地和治理工程的经营权。
四、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提高资源利用和管理水平
制定和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科技发展规划,重点支持《规划》鼓励的开采矿产的采、选矿新工艺,矿产加工、新产品开发和综合利用新技术,地质环境治理新方法的引进、研究和推广,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地质环境管理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了解掌握其动态变化,反馈相关要求,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和规划管理效率。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创造条件吸引有志矿产资源管理优秀人才。同时搞好对在职人员的科技知识和管理技能的培训,培养一批适应矿产资源工作现代化管理的科技人才,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
第八章附则
本规划由宣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后实施。本规划由宣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修改。规划原则上每五年修编一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或修改,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
总体要求:加强勘查、调整布局、优化结构、调控总量、集约利用,转变管理方式,促进资源、环境、社会协调发展。
一、目标
(一)总体目标
基础地质工作及找矿研究程度得到进一步提高,勘查滞后有所改变;矿业布局进行较大规模优化调整;矿产资源得到进一步合理利用和保护,非金属矿产品精深加工不断加快;初步建立比较规范的矿业权市场;地质环境管理全面展开,矿山生态环境逐步好转;矿业有较大发展,矿产资源管理能力明显提高。
(二)分类目标
1、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目标
完成1:25万宣城幅、安庆幅区域地质调查,完成青阳-包村区域矿产地质调查,金、铅、锌、银、铜资源和重要非金属矿产的调查评价和研究得到加强,提供可供勘查的矿产地2—4处。
2、商业性矿产勘查目标
鼓励和加强商业性矿产勘查,重点开展水泥用灰岩及配料、方解石、化工用灰岩、膨润土、脉石英等矿产勘查;加强金、银、铅、锌、铜和高岭土、普通萤石、叶蜡石、白云岩、花岗岩和地热等矿产的勘查。提交水泥用灰岩大中型矿产地4—6处,优质化工用灰岩矿产地2—3处,小型以上脉石英矿产地1—2处,力争提交金属矿产地1—2处。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目标
(1)矿产品总量和产值。矿石开采总量年均增长10—12%,2005年达到2300—2450万吨,采矿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3—15%,2005年达到19—21亿元。
(2)矿业结构调整。矿产品结构逐步调整,传统矿产品进一步升级,砖瓦用粘土替代率25%,新兴材料矿业产业得到较大发展,其精深加工产品比重达到60-90%。进一步优化矿山结构,大中型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小型矿山达到最低开采规模标准,中型以上矿山企业由现在的0.8%提高到2.5%;小型以下矿山优化组合,压缩矿山总数的20%。矿山采、选矿加工工艺设备和管理技术水平有新的提高,先进设备、技术推广率达60%;金属矿山采选能力相适应,小矿山集中建立符合要求的选场;非金属矿山初加工能力与采矿能力相协调。矿山布局由分散向相对集中转变,建立5个适应市场要求的矿产综合开发及加工基地。
(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得到遏制,土地复垦率达到25%,复垦面积为2.79平方公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矿山治理率达到60%。
二、2010年目标
继续做好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保障优势非金属矿产持续发展需要,力求金属矿产勘查有新的突破;矿山开采规模结构和矿业布局更趋合理,矿产品技术含量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有根本变化;矿业权市场进一步规范,初步确立商业性矿产勘查的主导地位,采矿权出让以市场竞价为主;矿山生态环境管理进一步到位,矿山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改善。
矿石开采总量年均增长1—2%,采矿业产值年均增长3—5%,矿山总数再压缩25%,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达到40%。
第四章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矿产勘查
一、总体要求
遵循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五个逐步战略转移和急、优、大、新、洁、特的六字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矿产资源特点及地质勘查存在的问题,我市地质矿产调查和勘查工作应按照转换思路、深化认识、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部署。转换思路,就是要转换原找矿思路定式,更新找矿方向、找矿类型,寻找新的矿种;深化认识,就是在转换和更新找矿思路的基础上,进行成矿规律、赋矿条件、找矿标志的深入研究,把地质找矿认识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为进一步找矿提供理论指导和指明找矿方向;突出重点,在具体工作部署上分层次,有轻重,在勘查上首先要保障重要开发矿种的资源供给;在找矿调查上,侧重于公益性和国家急需矿种,面上侧重于三个区域,即宁国—绩溪断裂带东侧、泾县黄村—乌溪—宣州华阳、泾县厚岸—北贡。
二、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地质调查评价优先安排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国家急缺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根据国土资源部地质大调查项目和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地质矿产特点,共规划评价项目15个,其中,“十五”期间项目11个(1—11项);“十一五”期间4个。
1、1:25万宣城幅区域地质调查;
2、1:25万安庆幅区域地质调查;
3、1:5万青阳—包村矿产地质调查;
4、浙赣皖相邻区综合找矿预测;
5、安徽东至—青阳—泾县地区金、多金属调查评价;
6、休宁—祁门(含绩溪县)金、多金属调查评价;
7、宁国农业生态地质环境调查;
8、绩溪县榧树坑金矿普查;
9、泾县紫金山—汪木庵金银多金属矿普查;
10、宣城市白果树—泾县铜山地区多金属矿调查评价;
11、宁国市东南部金、银、铅锌多金属矿调查评价;
12、1:5万广德庙西矿产地质调查;
13、宣城盆地油气资源调查;
14、宣城市太极洞地质遗迹保护评价;
15、宣城市地质灾害调查及预警系统。
三、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规范市场运作,按照市场机制,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大力提高勘查程度;切实改善投资环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政策上给予支持,促进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有序、健康、持续发展。重点鼓励非金属矿产石灰岩、方解石、膨润土、脉石英、叶蜡石和金属矿产金、铅、锌、银、铜的勘查。
(一)矿产勘查规划分区
依据我市成矿地质条件、成矿远景区划、矿产勘查程度、经济发展需求以及国家、省有关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在市域内划分鼓励勘查区11个,限制勘查区5个,禁止勘查区6个。
1、鼓励勘查区
(1)宣州狸桥—朱桥水泥用灰岩及配料、铜鼓励勘查区;
(2)宣州麻姑山外围铜、钼矿鼓励勘查区;
(3)郎溪岗南—广德下寺叶蜡石、硅灰石、方解石、水泥用灰岩、金、银鼓励勘查区;
(4)广德新杭—独山水泥用灰岩、陶瓷土、铸型用砂鼓励勘查区;
(5)泾县北贡—包合方解石、白云岩、金鼓励勘查区;
(6)宣州新田—华阳水泥用灰岩、化工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高岭土鼓励勘查区;
(7)宣州水东—宁国港口水泥用灰岩及配料、膨润土、陶瓷土、沸石鼓励勘查区;
(8)广德四合—桃山花岗岩鼓励勘查区;
(9)泾县铜山铜、金鼓励勘查区;
(10)旌德脉石英、花岗岩鼓励勘查区;
(11)宁国庄村—绩溪伏岭金、银、脉石英鼓励勘查区。
另外,鼓励在城区周围、旅游区附近和其它适宜开发的地区开展地热资源勘查。
2、限制勘查区
(1)广德煤限制勘查区;
(2)泾县晏公—宣州新田煤限制勘查区;
(3)宁国煤限制勘查区;
(4)广德四合离子型稀土限制勘查区;
(5)绩溪石煤限制勘查区。
此外,全市范围内限制砖瓦用粘土矿产勘查。
3、禁止勘查区
(1)太极洞地质遗迹保护区禁止勘查区;
(2)敬亭山森林公园固体矿产禁止勘查区;
(3)横山森林公园禁止勘查区;
(4)板桥自然保护区禁止勘查区;
(5)胡乐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禁止勘查区;
(6)清凉峰自然保护区禁止勘查区。
(二)重点勘查矿种和地区
1、金属矿产
铜、钼(含伴生硫铁矿):宣州区狸桥马山埠背斜两侧、麻姑山深部及其外围地区以及泾县、铜山地区。
铅、锌、钨:绩溪—宁国断裂带内。
金、银:绩溪—宁国断裂带内、宣州区狸桥马山埠背斜两侧及泾县北贡地区。
2、非金属矿产
水泥用灰岩、化工用灰岩:广德县、宣州区、宁国市、泾县。
方解石:泾县、广德县。
脉石英:旌德县、绩溪县、泾县。
普通萤石:绩溪-宁国断裂带东侧、广德白茅岭地区、郎溪姚村地区、旌德县。
陶瓷土:宣州区、广德县和宁国市。
高岭土:宣州区、郎溪县。
硅灰石:广德县、泾县。
叶蜡石:郎溪县。
第五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总体要求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实施分区管理、两个集中、一个转移、双优管理、总量调控。开采实行分区管理,调整矿山布局;两个集中,即空间上向鼓励开采区集中,主体资源逐步向龙头企业集中;一个转移,即由传统矿业开发逐渐转移到传统矿业与新兴材料矿业开发并重;双优管理,即矿产资源优质优用管理和优势资源保护性开采管理;根据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趋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和产业调整。
二、矿业结构调整
(一)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调控
非金属矿产:2005年开采量控制范围为:水泥用灰岩900-1000万吨;方解石50-60万吨;建筑用砂、石350-400万立方米,以销定产;限制砖瓦用粘土生产,到2010年减少到110万吨。其他矿产,依据市场需求定产,及时调整产量。
金属矿产:鼓励开采小而富的铁、铅锌、金银等矿产,限制钨锑钼开采总量,保持现有生产能力。
能源和水气矿产:限制开采含硫大于1.5%的煤,2005年产量严格控制在200万吨以内;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高硫高灰煤;限制开采寒武纪地层中的石煤,鼓励在综合利用、达标排放尾渣的情况下开发利用二叠纪地层中的石煤资源;大力开发优质矿泉水。
(二)矿业产业结构
限制煤炭和实心粘土砖瓦生产,控制建筑用砂、石开采总量,限产保值,保持普通萤石生产能力,严格限制优质灰岩开采总量,逐步禁止灰岩加工普通建筑用石料;鼓励优先发展水泥、轻钙和重钙产业,积极支持深度开发膨润土、脉石英、沸石、珍珠岩、硅灰石等矿产,拓宽花岗岩、灰岩、方解石、叶蜡石、白云岩等矿产用途范围,形成我市优势非金属矿产开发加工基地;促进铜、金、多金属矿开采,限制钨矿开采总量和稀土开发,鼓励开展地热资源勘查开发,打开新的能源渠道。
(三)规模结构
调整大、中、小型矿山比例,改变现有矿山规模过小状况。小型生产矿山规模除少数交通不便且只能就地开采就地销售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山外,均应达到或超过《安徽省24个矿种小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规定。引导布点过密的小矿山集约规模开采,鼓励矿山通过联合、兼并和资本扩张,扩大矿山规模,培育龙头(集团)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做专,大中型企业增加10-13个。关闭禁采区中所有矿山,逐渐减少限采区中矿山数量,关闭鼓励开采区中浪费资源、污染严重、安全生产条件差的矿山。到2005年、2010年分别减少小矿山143家和100家。
(三)矿产品结构
调整单一的以原矿为主的矿产品结构,提高深加工矿产品比重,开发附加值高和环保型的系列矿产品。优先发展优质高标号和特种水泥产品;方解石、硅灰石、脉石英、膨润土、沸石、珍珠岩、叶蜡石等矿产向高纯、超细、改性和新用途方向发展;饰面石材开发各种异形材包括石雕产品;发展轻质保温隔音建材产品;提高萤石矿精粉产量比例;逐步禁止粘土实心砖生产,扩大空心砖和陶瓷瓦生产能力;逐步禁止可深加工非金属原矿生产。
(四)技术结构
充实矿山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提高矿山技术管理水平。推广先进的采矿技术,淘汰落后的矿山生产方式,提升矿山开采装备水平。积极引导露采矿山采用湿法采矿新工艺,减轻空气污染,逐步将露采矿山不规范的开采方法改造为水平分层斜坡式、台阶式开采,井采矿山采用先进的采矿方法和生产工艺。引进选矿、矿产品加工新工艺和新设备,推进选矿、矿产品加工技术及设备换代更新,推广率60%。改造落后的水泥等非金属矿生产加工工艺和设备,新建矿山必须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努力引进具有自主开发新产品能力的企业。推进产品更新、推广环保节能生产工艺和“三废”综合利用技术。
(五)矿山企业组织结构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改组改制国有、集体中、小型企业进程,转变经营机制,优化所有制结构。采用多种形式组建股份制公司或企业集团,增强企业竞争力。积极引导矿山企业组织成立矿业协会等自律组织,沟通企业与政府联系,密切各矿山企业之间关系,发挥矿山企业整体效应,加强企业与科研机构、省内外协会,学会、企业的联系,增进技术交流。
三、开采规划分区
根据我市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开发利用现状以及省规划要求和矿业市场预测等综合因素,规划鼓励开采区10个,限制开采区9个,禁止开采区6个。
(一)鼓励开采区
1、宣州狸桥—新河化工用灰岩、水泥用灰岩、铜鼓励开采区;
2、宣州麻姑山铜、钼鼓励开采区;
3、郎溪岗南—广德下寺叶蜡石、硅灰石、方解石、铁鼓励开采区;
4、广德新杭—独山水泥用灰岩及配料、耐火粘土、陶瓷土鼓励开采区;
5、郎溪姚村—广德苏村花岗岩鼓励开采区;
6、泾县北贡—厚岸方解石、脉石英、金鼓励开采区;
7、宣州水东—宁国港口水泥用灰岩及配料、沸石、珍珠岩、膨润土鼓励开采区;
8、广德四合—桃山饰面花岗岩鼓励开采区;
9、泾县铜山铜、硅灰石、透辉石鼓励开采区;
10、绩溪瀛州—胡家—伏岭玻璃用脉石英、铅锌鼓励开采区。
(二)限制开采区
1、广德赵村普通萤石限制开采区
2、广德流洞—新杭煤限制开采区;
3、郞溪姚村普通萤石限制开采区
4、泾县晏公—昌桥—宣州周王—新田煤限制开采区;
5、宣城水东—宁国港口煤限制开采区;
6、旌德旌阳-华坦普通萤石限制开采区;
7、宁国庄村普通萤石限制开采区;
8、绩溪巧川—际下钨矿限制开采区;
9、绩溪临溪石煤限制开采区;
另外,砖瓦用粘土全市范围内限制开采。
(三)禁止开采区
1、太极洞地质遗迹保护区禁止开采区;
2、敬亭山森林公园固体矿产禁止开采区;
3、横山森林公园禁止开采区;
4、板桥自然保护区禁止开采区;
5、胡乐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禁止开采区;
6、清凉峰自然保护区禁止开采区。
除上述六个禁采区之外需要保护的主要城镇、铁路、省级以上公路、河堤等允许安全区以内,军事禁区、古迹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生态功能保护区属于禁采区范围。
(四)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控制开采分区
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其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与其他类矿产不同,管理的侧重点也有区别,为更合理实施管理,按照严格控制开采总量、充分收缩占地面积、兼顾运输便利的原则,由县、市、区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具体划定控制开采分区。开采区内可采储量应与本规划期内需求量相适应。
(五)分区内进一步规划要求
1、分区内按矿床开采意义上的相对独立性、勘查开采现状及交通条件等由县市区制定规划时进一步划分开采区段,为两权设置、有计划出让、矿业和资源储备提供依据和保障。
2、分区内对矿山规模结构、矿山总数、产品开发方向、资源储备和优质矿产保护性开采等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区内基础设施的共建共用管理协调。
四、矿业开发建设布局
依据矿产资源产地分布、矿山企业建设现状和矿产品特点,本着“就近、联合、科技进步”的原则,对矿业开发建设和矿产品加工基地建设布局进行规划,规划建立5个矿产综合开发加工基地。
1、宣州区狸桥—朱桥化工用灰岩、水泥用灰岩、铜综合开发加工基地
依托区内丰富的优质化工和水泥用灰岩资源及现有加工企业,发展超细、改性轻钙系列产品,企业控制在3—5家,形成10—15万吨的轻钙加工基地,建立1家日产不低于5000吨水泥企业。加强铜、铁、硫勘查和开发。
2、广德新杭—独山水泥用灰岩、陶瓷土开发加工基地
重点发展水泥产业,开发优质水泥。新建或扩建现有水泥厂规模,重点扶持3家大型企业,形成水泥生产基地。
开发陶瓷土资源,组建陶瓷质琉璃瓦生产企业,逐步扩大生产规模,形成陶瓷土开发加工基地。
3、宣州水东—宁国港口水泥用灰岩及配料、化工用灰岩、膨润土(沸石、珍珠岩)开发加工基地
以水泥用灰岩及配料矿产的开发为重点,依托海螺集团,建设1—2家大型水泥生产企业,形成优质高标号水泥生产基地。加强宁国太平膨润土勘查,开发环保、功能性填料、保温、吸附、粘结等新材料。
4、泾县包合—北贡方解石开发加工基地
扩大矿山开采规模,加强深精加工产品开发,2005年前重点培育1—2家规模型或具有自主研究开发能力的重钙生产企业,4—5家各种板材、石雕企业,形成方解石加工基地。
5、绩溪县脉石英开发加工基地
以绩溪县脉石英资源及现有加工企业为基础,扩大生产规模,提高选矿技术和深度加工水平,带动泾县、旌德县脉石英开发,形成多用途脉石英矿产品开发加工基地。
五、矿产资源保护管理
1、继续抓好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加强对重点矿区和重点矿种开采的动态监督,巩固整顿成果,加大巡查力度,对无证探、采,乱采滥挖和违法采矿做到及时发现和及时查处;深化矿山企业年度检查。
2、合理划分规划分区内勘查开采区段,严禁一矿多开,大矿小开和占采规模不相适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分割、规模开采的原则整治现有矿山。
3、强化开采设计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新建和延续矿山必须依据规定勘查程度,科学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设计(方案),确定合理开采和选矿方式、方法,“三率”指标和产品方案,加强对矿山企业执行设计(方案)的监督检查,完善“三率”指标考核制度。提高钨矿、难选金矿的回收率和多金属的选矿能力,降低萤石矿的入选品位。金属矿山开采回采率大于80%、选矿利用率大于85%,采矿贫化率达到设计要求;露采非金属矿山开采回采率大于95%;煤矿采区回采率:厚煤层大于75%,中煤层大于80%;薄煤层大于85%。煤矿矿井开采回采率比现状提高3-5个百分点。
4、做好暂难利用资源的管理。对暂不能开采、不能利用或不能适度开发的矿产,注意做好保护,对已采出的暂不能利用的矿石、尾矿要求矿山企业做好保存。建立矿山企业自我约束机制,节约和最大程度利用资源。
5、加强优质矿产和特色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做好优质优用管理,严禁优质劣用;把好勘查关,对多用途非金属矿产必须搞好分级和工艺性能测定,为合理利用提供依据。
六、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
“十五”期间在矿业权有偿出让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矿业权。一级市场由政府管理,依据规划和发展需要,设定、成熟、收储各类矿业权,控制总量,有序投放;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规范交易行为;市、县国土资源局成立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市国土资源评审、评估机构,负责小矿(含小矿)以下规模矿产储量评审和矿业权评估。鼓励矿业权二级市场流转,加强监督、协助信息发布、组织交易,规范转让行为,严禁以承包等方式非法转让矿业权,维护二级市场的正常秩序,发挥其对矿业权再配置作用。逐步形成有序、公开、公正的矿业权市场。
第六章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地质灾害防治
一、总体要求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和“谁破坏、谁治理,谁开发、谁恢复”的原则,落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并举,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和动态监测体系,开展矿山生态环境调查,落实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逐步进行矿山环境治理和恢复。
地质灾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规划、突出重点,事前和事后预防并举,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系、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开展市域地质灾害调查和年度动态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加强群专结合,做好群测群防。坚持城镇、村庄和工程建设地质环境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
(一)生产和新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1、生产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
生产矿山应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坚持边开发、边治理、边保护,开发与保护同步的原则,落实环境治理、生态恢复计划和经费,严格执行“三废”达标排放规定。生产矿山破坏的土地要及时进行复垦,形成的塌陷和宕口要填平补齐,使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到初始状态。
2、新建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
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法规条例,新建矿山必须执行影响评价制度,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与矿山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实施,有效控制新建矿山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项目,应坚决禁止建设。
3、强化矿山生态环境管理制度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和年度汇报检查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矿山生态环境的动态变化;实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矿山生态环境补偿机制,通过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依法交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形成矿山企业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约束机制。逐步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体系。
(二)关闭、停产矿山整治
关闭、停产矿山整治应纳入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范畴,切实履行对关闭、停产矿山的整治和监督,制定相关政策,保证关闭、停产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到初始状态。
2001年关闭矿山16个,停产矿山50个,累计占地面积1992932平方米,破坏土地面积223921平方米,已关闭和停产矿山破坏土地面积治理率60%,2005年前复垦面积134353平方米。
(三)矿山环境整治重点工程
依据“预防与治理并重”的原则,针对宣城市矿山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问题,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地区实施整治,遏制其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1、治理的重点地区
(1)流洞地区矿山生态环境严重区:分布于广德县,面积20678500平方米,严重区内南型煤等矿山44家,破坏土地面积2077074平方米,复垦率60%,复垦面积1246244平方米。
(2)晏公地区矿山生态环境严重区:分布于泾县,面积4433800平方米,严重区内南型煤、建筑石料用灰岩等矿山15家,破坏土地面积430697平方米,复垦率60%,复垦面积258418平方米。
(3)周王地区矿山生态环境严重区:分布于宣州区,面积11560768平方米,严重区内南型煤、建筑石料用灰岩等矿山28家,破坏土地面积1109672平方米,复垦率60%,复垦面积665803平方米。
(4)水东—港口地区矿山生态环境严重区:分布于宣州区、宁国市,面积3258395平方米,严重区内南型煤、建筑石料用灰岩等矿山15家,破坏土地面积344734平方米,复垦率60%,复垦面积206840平方米。
(5)旌阳地区矿山生态环境严重区:分布于旌德县,面积545700平方米,严重区内普通萤石等矿山19家,破坏土地面积78018平方米,复垦率60%,复垦面积46811平方米。
2、治理项目
(1)生产矿山废石和宕石整治、采空塌陷区土地复垦治理。
各类生产矿山596家,宕石、采空塌陷区填埋废石、平整土地、植被绿化;控制矿山边坡斜度,保证边坡稳定,防止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
(2)闭坑矿山废石和宕口、采空塌陷区土地复垦治理。
市内闭坑矿山16家,宕口、采空塌陷区填埋废石,平整土地,植被绿化。
3、治理措施
(1)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宣传,制定切实可行的矿山治理计划,积极做好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2)矿山治理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由采矿业主治理,资金不足可申请政府补贴。
(3)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测预报制度,实行边生产、边防治、边治理,防止矿山次生地质灾害发生。
三、地质灾害防治
(一)地质灾害现状
宣城市山区、丘陵面积大,地形地貌复杂,大型断裂带如皖浙赣断裂带、周王断裂带、江南断裂带等发育,构成了地域性地质灾害的内在因素;人类工程、采矿取石等活动是引发地质灾害的外在因素。
1、滑坡
全市已调查大小滑坡470处,占地质灾害总数的52.16%,是区内地质灾害的主要类型。
2、崩塌
崩塌是不稳定斜坡变形破坏的另一种常见地质灾害,全市已调查发现117处,占地质灾害总数的12.99%。
3、泥石流
泥石流是极具破坏力的地质灾害之一,能造成农田、房屋、生命财产的严重损失。全市已调查泥石流灾害10处,其中旌德县泥鳅坞泥石流为大型。
4、地面塌陷
地面塌陷为矿山采空塌陷,已调查6处,宁国市有港口煤矿、胜利煤矿及庄村萤石矿,旌德县3处为开采萤石矿所造成。
5、不稳定斜坡
全市已调查不稳定斜坡297处,占地质灾害总数的32.96%。主要分布于山区陡坡,其进一步发展形成崩塌和滑坡。
(二)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1、绩溪县
荆州—大源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分布于绩溪县荆州、逍遥、家朋、金沙、胡家、杨溪、华阳、大源、瀛州等乡镇,面积691.3平方公里,灾害类型滑坡101处,崩塌67处,泥石流6处,重点防治类型为滑坡、崩塌、泥石流。
2、宁国市
(1)桥头—中溪—狮桥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位于宁国市东部高丘到低山区,面积219.4平方公里,重点防治灾害类型为滑坡、崩塌及泥石流。
(2)港口湾水库—霞西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位于宁国市中西部,面积251.4平方公里,重点防治灾害类型为滑坡、崩塌。
(3)胡乐司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位于宁国市西南部胡乐乡境内,面积232平方公里,重点防治灾害类型为崩塌、滑坡。
(4)南极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位于宁国市南部中山—低山区,面积93平方公里,重点防治灾害类型为滑坡、泥石流。
3、旌德县
(1)白地—版书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位于旌德县南部丘陵至中山区,面积179.9平方公里,重点防治灾害类型为滑坡、地面塌陷。
(2)云乐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位于旌德县东北部低山区,面积92.1平方公里,重点防治灾害类型为泥石流、崩塌、滑坡。
(三)地质灾害防治对策
开展地质灾害区域调查,并依据调查成果制定防治规划,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防治重点。
1、工程防治
削坡:主要防治滑坡和崩塌,降低不稳定斜坡坡度,削坡减重。
排水:采取横沟截留等排水措施,减少滑坡的产生。
护坡:崩塌、滑坡前缘构筑多级护坡,构筑肋骨,种植草木。
挡墙:中小型地质灾害用重力式挡墙拦截滑坡、崩塌和泥石流。
植被:坡面上广种草木,保护岩土裸露体免受雨水冲刷。
2、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
建立和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各监测点应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对异常暴雨和梅雨季节,监测点实行地质灾害报告制度,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气象局负责发布地质灾害险情预报。
3、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系
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系,成立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应急分队等,紧急处理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群测人员进行日常群测群防工作。
第七章规划的实施
一、加强规划实施的规范化管理体系建设
建立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体系。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必须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在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时,要体现矿产资源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各县、市、区应依据本《规划》编制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必要的专题规划,制定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以便逐渐分解目标、细化要求、逐项落实,并要与同级政府的相关规划相衔接。
二、规划实施保证措施
(一)严格矿业权审批管理,把好矿山准入关
除法规规定的审批要求条件外,按照规划中矿业布局、结构调整、资源合理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设置以下矿山准入原则:
1、开采矿种准入原则。新建、扩建矿山必须符合政策要求,对突破政策规定的非计划出让矿业权,不予审批扩建。
2、开采空间准入原则。不得在禁区内新建矿山,禁采区内已有矿山必须在限定时间内予以关闭。
3、开采方法准入原则。矿山采矿和选矿方法必须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和批准的矿山设计(方案)要求。
4、开采规模准入原则。新建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山占用储量相适应,其规模不得小于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矿体不得划整为零开采。
5、资源利用率准入原则。新建、扩建或延续矿山必须满足和达到批准的矿山设计(方案)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和废物回收利用的要求。
6、环境保护准入原则。矿山企业必须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相应的矿山生态环境、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具体措施及复垦方案,遵守矿山环境履约保证金制度。
7、安全生产准入原则。新建、扩建和延续矿山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矿山开采或补开采设计(方案)应有经批准的安全设计,要进行安全预评价。
(二)建立规划管理制度和措施
制定和不断完善规划编制、审批、修订和实施等管理制度及规定。根据部、省有关规定制定县级规划编制、审批和修订要求,建立工作责任、规划公示、计划管理、规划审查、规划执行监督和评估等制度。从有利于结构调整、吸引外来资金、促进科技进步、强化规划管理等方面,研究制定促进规划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
(三)加强监督管理,把好规划落实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履行规划管理职能,加强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要将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作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矿产资源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告,广泛宣传,普及规划知识,提高规划意识,增强规划实施的开放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三、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投资机制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我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评价项目资金投入,从市、县级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和财政预算中开列专项资金进行公益性矿产调查和探矿权的形成,减少勘查风险。充分发挥矿业权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商业性勘查和开采,建设政府与企业、公益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矿业投资机制。引导企业重组、嫁接实现资本扩张,鼓励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矿山环境保护投资机制。申请国家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项经费,争取国家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资金,探索新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开发矿山废弃地、废弃工程,获取复垦地和治理工程的经营权。
四、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提高资源利用和管理水平
制定和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科技发展规划,重点支持《规划》鼓励的开采矿产的采、选矿新工艺,矿产加工、新产品开发和综合利用新技术,地质环境治理新方法的引进、研究和推广,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地质环境管理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了解掌握其动态变化,反馈相关要求,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和规划管理效率。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创造条件吸引有志矿产资源管理优秀人才。同时搞好对在职人员的科技知识和管理技能的培训,培养一批适应矿产资源工作现代化管理的科技人才,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
第八章附则
本规划由宣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后实施。本规划由宣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修改。规划原则上每五年修编一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或修改,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